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证研究
作者:刘婷婷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08年第01期
摘要 对陕西省杨陵市新农村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对所得数据从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知情及认知状况、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情况及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评价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农民利益的实现,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性;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1-0211-04
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在农民,农民的参与即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是对中华文明的最深厚载体的重组。根据中国多年的村庄整治实践和扶贫经验,农村要发展关键要靠农民的智慧和力量。对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民既是受益主体,也是创造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保护好、调动好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持续、健康、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
实地考察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自主性的发挥情况及其作用,尤其是其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的途径,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陕西杨陵地处中国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在新农村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实地考察杨陵区新农村建设情况,可为中国其他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意见。
1概念的操作化与抽样方法
有关农村建设的研究较多,但都可以划分为2种基本研究取向,即“农民本位”的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本位”的新农村建设。众多学者及政府均持“农民主体说”或者是“农民本位论”,认为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满足农民实际需要和福利,尊重农民的意愿,各项政策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发展理论,笔者采用2个指标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评判标准,一个是农民的增收程度,一个是农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同时又结合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文中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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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调查和分析,主要侧重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利的实现问题(大部分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主要集中于村容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而非农民增收)。对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情况,主要从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满意度评价3个维度来测量。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陕西杨陵全部农户为抽样总体,采用多段抽样的方法选择调查样本,运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收集资料,共发放问卷96份,回收有效问卷共计95份,回收率99%。
2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主体地位分析
2.1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知情及认知状况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农民,因为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内因。而农民参与的前提则是获得必要的信息,并保证农民能够参与决策,使新农村建设既有一定的前瞻性,又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农民对惠农政策信息的接受和理解,受其自身因素(农民文化水平、理解能力、兴趣、性格等)和制度环境因素的双重影响。农民要获得的信息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国家宏观的政策信息;二是有关本村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情况。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知情状况。新农村建设涉及许多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经济问题,保证农民知情权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农村民主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并防止村治腐败。
通过对农民知情认知状况及其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自觉”调查可了解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否树立,这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前提。在调查中发现,有43.8%的农民认为自己对新农村建设了解一般;有同样比例的农民认为自己对新农村建设了解很少;了解很多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6.3%,另外还有4.3%的农民根本不知道何为新农村建设,可见,新农村建设并没有真正充分地被农民所了解,很多农民对此一知半解,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相对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下面提供了关于农民对新农村建设问题知情较少的原因调查统计结果(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各种因素影响了新农村建设信息在农民中的传播,而且影响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信息知情权实现的因素主要是外在因素,农民自身的原因仅占32%,大部分农民有了解党的农村政策的愿望,但他们却对新农村建设这样重大的惠农政策都不甚了解。单从这一点上来看,农民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可见农民的主体地位理论获得和实际获得出现了严重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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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调查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情况与其文化水平结合分析发现,农民的文化水平与其知情情况的相关系数为0.098,当显著水平为0.01时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可见,农民文化水平的高低影响他们对于新农村建设的认知。农民的文化水平对他们对国家政策的认知和理解有重要影响。新农村建设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农村、农民的发展,因此了解作为实践的主体——农民对此项政策的看法和意见就十分必要。
通过调查发现有50.5%的农民基本认同“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发展的一次大好机会,给农村建设带来希望”,28.0%十分认同,持不太认同和很不认同的人仅有13.0%。在新农村建设与自身利益关系上(见表1),仅有很少的村民认为与自己关系很小或者没有关系。可见,在对待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和自己的关系上,大多数农民持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对新农村建设给予很高的利益期望,认为新农村建设可以给农村发展带来好处,建设好新农村就等于为自己谋福利。同时,由于与其切身利益紧密关联,大家也非常关注有关新农村建设的信息,但遗憾的是,他们的需求未得到满足。
对新农村建设谁应该起最主要作用这一问题,仅有26.6%的人认为是村民自己,其余的农民均将其归功于政府、村委会等外力作用,大多数农民对于自身力量没有信心或者认识不足,并没有将自己放到新农村建设主体的位置上。但根据2006年学者姜作培对江苏省南通市50位乡镇领导进行的调查显示,54%的乡镇领导竟然也不知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可见,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2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情况
目前,新农村建设主要集中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例如改善生活环境、修建通村公路、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等。就农民与农村的关系来讲,农民应该“全程式的”参与新农村建设,即新农村建设中每一个建设项目的选择、确定、实施、监督及后续维护工作,都应该是大多数农民参与的,至少是利益相关的农民应该直接参与。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农民的参与。因此,农民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2.2.1农民参与情况。就3个被调查村的修路一项来讲,主要是用水泥将街道硬化。通过数据可看出(见表2),农户参与最高的是具体项目的建设(44.4%),其次是项目的确定(16.7%),参与率最低的则是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出主意。但是就“出主意”(即在提出建设项目的想法或者建议)而言,12.2%的回答率显然非常低,与参与具体项目的建设和确定的回答相比较而言,很明显很大一部分人是被动地接受要“干某事”。事实上,就修路、建沼气等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上面”确定,而村民只是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其他的事几乎与他们无关。可以说,在农民的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建设)方面,基层工作者做得比较好,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精力来做农民的思想工作,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农民较高的直接参与率。而且在共同的劳动中,增加了农民与农村基层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的互动,增进了农村社会的团结和凝聚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农民的参与范围还是十分的狭窄,在项目的提出与确定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中农民的参与显然还是很低。新农村建设的新意突出表现在2006年开始的农村整治工程与以往不同,其中一点就是建设主体的广泛性,即新农村建设应该是尽可能让最广大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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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最广泛地参与其中,因为只有农民最了解农村需要什么,新农村建设的很多工程,如改善生活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街道硬化、完成“三清”(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三改”(改水、改厕、改路)等工程,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农民,将来负责使用、维修、维护的也是农民。但是调查发现,实际情况并不理想,有些村修好短短数月的道路,已被农户用来放置自家烧柴和玉米秸,这不但反映出农民完全没有自觉维持路面整洁的意识,而且也完全违背了修路的初衷。如果农民的公共意识还是不能充分确立的话,类似的情况可能会更严重。
2.2.2参与形式。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形式可以大致分为3类:只出钱、只出力和既出钱又出力。54.3%的被调查农户参与形式是既出钱又出力,33.7%的农户是只出钱,12.0%的农户只是出力而没出钱,被调查农户出钱数目范围主要在10~1 000元之间(见图2),修路花费的数目主要集中在200~600元之间,其中仅有很少一部分农户因修建沼气池或者修渠等花费较多。
通过访谈了解到,所谓“出力”就是干体力活。比如修路,其经费政府补贴一部分,剩下的农民自己出并参与实地劳动,即村干部带领大家集体干活,也有雇本村或外村人代劳的情况。通过农民直接参与到建设过程中的情况,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当地农民支付雇佣劳动力的资金,“变相”为农民创收,还通过新农村建设的这种实践来培训农民,使他们可以在亲手创建家乡的基础上“学习技能、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同时农民的直接参与可以起到监督促进作用”。因为新农村建设项目因各种因素导致各地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采用传统的重大项目稽查的方式监督起来成本很高,而且不太现实,但是让农民直接参与到这些项目的各个过程中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的问题。考虑到在新农村建设中,88.8%的农户参与形式是出钱,因此对农户的经济可承受度进行调查,发现55.5%的人认为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可很轻松地承受,37.0%认为有一定压力,仅有7.4%认为这笔钱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甚至超出了承受范围。可喜的是,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并未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也没对农民的生活造成消极影响。
2.2.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意见的征求方式及程度。及时充分地征求农民的意见是农民自主性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由调查得知,73.7%的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被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方式上,62.5%被征求过意见的调查者选择了村民大会的形式。可见杨陵区新农村建设比较广泛地征取了农民的意见,而村民大会仍然是现代农民的表达意见的主要形式,农民的主体有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深入调查后发现农民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仍是处于浅层次的。 2.3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评价
新农村建设是政府本着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开展的,因此了解农民对已经进行完成的新农村建设的看法就十分有必要,一方面是对新农村建设进行反馈;另一方面则可以反映出农民对此的态度以及农民对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地位的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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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尊重民意的程度。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这必须要做到群众自愿,遇事同群众商量,做群众认可的事和急需的事以及力所能及的事,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都应交由村民讨论实行民主决策,而不能用指令性计划和简单强迫的手段。尊重农民的意愿暗含了农民的意见和意愿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调查发现,有39.4%的农民认为本村的新农村建设是尊重民意的,29.5%的人认为基本上尊重,16.0%的人认为十分尊重,仅有12.8%与2.1%的人认为是不太尊重和很不尊重。对“农民意见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这一问题,30.1%的农民认为影响非常大,25.8%的人认为一般,23.7%的人认为很小,15.1%的人认为没有,仅有5.4%的人回答不清楚。可见在杨陵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意愿较受尊重,对新农村建设相对还是比较重要。但通过与农民的深入访谈发现,农民认为自己的意见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是:“就那些事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大家来投票决定,不管多数还是少数,最终还不是农民说了算吗?”。从表面看好像是农民的意见被尊重了并体现了其主体性,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是农民甚至包括农村基层管理人员都错把“由农民投票”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形式与民主内容混淆了。如乡政府或村委会并未从农民利益出发,在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的选择方面征求农民的意见,而只让农民表决一个本来就不民主的决定,农民缺乏最初选择权,只能被动地接受,这显然不能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幸好在调查中,我们并未发现有严重违背民意的决定。新农村建设开始之后,中国农村出现了少有的活跃局面。这是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农村第1次大范围的农民集体参与的村庄整治活动,调查发现,80.4%的受访农民认为在参与方面大家比较积极或很积极,仅有19.6%的人认为参与并不积极,在调查中村干部也反映要“把村民组织起来进行建设非常难,但是只要宣传深入,农民的自觉性还比较高”。因此,只要使农民认识到新农村建设是自己的事业,自己才是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受益者,那他们都会对新农村建设充满干劲,积极响应。而且绝大多数农民通过新农村建设这样一个实践来逐步确认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也会逐步增强,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如此更加突出了新农村建设中贯穿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它不仅与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相关联,而且也与重塑农村文明和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密切相关。
2.3.2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生活的改善程度。新农村建设要解决的正是广大农民生活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只有6.3%的被调查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完全解决了自己的问题,而36.8%的人认为解决了自己的大部分问题,31.6%的人认为新农村建设解决了自己的一些问题,甚至有13.7%的人认为自己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因此,新农村建设要真正达到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目标,不但需要追求现实目标,更要对农民的需求有真正的了解。 2.3.3满意度分析。成效是做任何事情成功与否及成效大小的最主要标准,而这一标准是由实践主体来感受和表现的,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指标就是农民的满意度。在关于新农村建设成效的调查中,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是满意的,持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的仅占很少一部分(12.7%)(见图3)。由此可见,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初期进展比较顺利,成效也很显著,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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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杨陵区新农村建设过程、结果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对新农村建设的实际状况有了一定了解,据此提出自己对于目前新农村建设的几点认识以及一些建议。
对于新农村建设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①新农村建设成果显著,任务长远,目前大多数的新农村建设成果是显著的,但是大多只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很少涉及农民增收问题。②多被动、少主动,大多数农民是被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农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和很好实现。③高期望、有观望,大多数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与自己和村庄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对其充满期望,但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相对模糊和抽象的概念,而且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农民认识到了自己的主体地位。④新农村建设比较符合民意,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满意度普遍比较高。⑤农民对现有的新农村建设成果并未满足,而是期望能有更深层次的改善农村状况的措施,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善农村教育状况、对农民进行培训等。
新农村建设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应切实解决好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
首先,提高对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社会和农民自己都要相信农民是可以借新农村建设这股力量,通过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来实现自我发展和村庄建设。这要求必须加强宣传,促使全社会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的认同,同时通过宣传可以保证农民及时地、全面地、真实地获得新农村建设的信息,保障他们知情权的实现,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新农村建设是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事业,消除部分农民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权宜之计、是在搞形式、担心政策会有大的变动等思想顾虑,使他们自觉投身到新农村建设的事业中。
其次,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决策机制。①必须要解决基层干部的认识偏差,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有些基层干部自己都不了解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究竟是谁,更谈不上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了,这就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吃透和真正领会中央的精神,避免在实践中出现“形似”而“神不似”的情况。②要在管理形式上打破传统创造多种民主条件,深入开展各种广泛的民主形式,保证农民广泛且深入地参与,从而保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目前新农村建设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作为这样一个空前的农村建设壮举,其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相信只要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不断切实深入实际了解农民需要,尊重农民意愿提升农民利益,真正为农民谋福利,新农村建设的工程就一定能做好。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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