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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分别如何界定?

来源:汇意旅游网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及虚假出资的表现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虚假出资表现方式包括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利用估价不当或虚假验资报告等手段。抽逃出资指投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资金抽走,使公司成为虚假的皮包公司。

法律分析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假出资是什么,常见表现是什么

1、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4、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5、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转移财产权,以欺骗其他投资者。常见表现包括利用估价不当、虚假验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立案标准规定了涉及金额和比例的具体要求。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重视并追究此类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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