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以及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造价、价款支付和结算办法、设计文件和材料供应等内容,以及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和相关规定。最后,文章解释了90天的责任期和42天的责任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
依据从开工到竣工的期间来计算工期。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有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有: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二、90天的责任期和42天的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结语
根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工程工期,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其中,开工日期可以有多种方式确定,竣工日期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确认或验收结果来确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缺陷责任期的规定,即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并预留质量保证金。最后,施工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相互协作的事项、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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