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是: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价格低于债权金额,未能受偿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就有了101万元债权,当甲方企业破产后剩余资产,担保人放弃该部分资产,或该部分资产不足担保人担保金额时,该部分资产为乙方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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