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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时间有上限吗?

2022-03-06 来源:汇意旅游网

保外就医政策的时间限制主要根据罪犯的情况而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特殊情况下,如严重疾病、短期死亡危险、长期无效治疗的慢性病、身体残疾、无法自理的老年罪犯等,可实施保外就医。时间限制根据罪行和疾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保外就医政策的时间限制一般主要是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半年或一年的时间限制,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年老多病并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实施,除了部分特殊情况不得保外就医的之外,根据所犯罪行以及疾病情况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

拓展延伸

保外就医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保外就医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保外就医的申请流程包括: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出申请、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狱审核、法院审批等环节。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申请人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配合监管等。保外就医时间一般没有明确的上限,但会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进行审批和调整。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监狱和医院的管理,确保治疗期间的安全和效果。

结语

保外就医政策根据罪犯情况设定时间限制,如半年或一年。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或年老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可以实施保外就医。除特殊情况外,根据罪行和疾病情况确定保外就医时间。保外就医的申请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医院诊断、监狱审核和法院审批等环节。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确保申请合理性和必要性。申请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配合监管,并积极配合管理,确保治疗期间的安全和效果。

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的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院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进行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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