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关系解除后,产生彩礼返还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五条
一、夫妻离婚了女方带走嫁妆要返还男方聘礼吗
离婚后再特定情况下需要把彩礼返还给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法律规定应该谁来要彩礼
法律上对于彩礼由谁来要并未规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办理
1、一般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需办理手续。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涉及子女、财产、债务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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