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件,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000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罗某与被告姚某均是再婚,于2009年正月12日见面谈话,16日订婚,姚某送订婚彩礼21000元,于同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因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并不了解,结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双方因罗某带去的两个孩子产生矛盾,3月14日罗某即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姚某多次上门请求罗某回家,却遭到罗某拒绝,并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姚某要求罗某返还彩礼。
宁陵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所给付彩礼大部是男方向亲友所借,给付大量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故男方请求酌情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如果了结婚彩礼要退吗?
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退还的。“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二、男方悔婚但发生关系女方需要退彩礼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礼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查明属于这种情形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无论谁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还应当注意:1、男方先悔婚不影响其请求返还彩礼;2、男方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3、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结婚不得已而给付的。否则,视为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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