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营业执照上的法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2、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明;
7、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
变更股东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者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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