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本合同。
一、出租方将 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以满足承租方 工程需要。超出范围使用须得出租方同意。
二、租用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机械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三、租金交纳办法和计算方式
(1)按月租计算:每月租金 元(大写: )在月租期内,机械工作时间在 小时内属正常行为,承租方应交纳全月租金,若超过 小时,超出的时间应另行计算,计费为 元/小时。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机械工作时间不够小时,均按全月租金收取,工作时间以双方签字或机械计时为准。挖掘机电脑计时器进场时间为 小时。
(2)租金交纳办法:
承租方在机械进场前应交纳预付租金(大写:
1
),其余租金和租赁款 ,若不结清视作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随时停机退场,机械出场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干涉。
(3)结算方式:实现现金结算,不含税金,以收据为准。出租方签字人或出租方书面委托人为唯一收款人。
四、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以本合同的收款标准为依据,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尽量满足承租方的工作需要,出租方应承租方做好机械的管理工作。机手必须服从承租方的管理和安排,听从承租方的指挥,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但承租方因指挥不当或交代不清,出租方机手有权拒绝作业。若承租方强行作业,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机械或地下设施等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3)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注意机械保养,若机械发生故障,则出租方应及时派人修理,以有利于承租方的工作需要,出租方每月有 天保养、维修时间,如超出 天则按每天 元扣除租金。
(4)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该机易损件,机手工资包含在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用中,由出租方代为发放。
五、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机械及机手全权由承租方按本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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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工作范围内和工作内容合理指挥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2)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地下设施进行准确的勘测、检查,并在施工前如实告知机手,保证机械及机手在安全环境下时行施工作业,若发生承租方对上述情况交待不清或承租方指挥不当强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期内承租方应保证机手安全工作及人身安全。 (4)租期内,应保证机械停放安全并派专人看守管理,如发生机械人为破坏、被盗等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5)承租方如开采矿业,挖取煤、炭,挖取石、山、河道采沙石等,承租方必须具备相关管理部门的的证件和开采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承租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
七、机械进出场事宜:机械进场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保证至少 个月的租赁时间。机械进出场需行走路面、水泥路、沥青路、桥梁、乡村便道等,造成的路面损失,忆事责任和纠纷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承担,但承租方应确保机械安全退场。
八、租赁期内,出租方提供机手 台,由承租方无偿为机手提供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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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本机正常使用所消耗的燃油(柴油)。
十、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5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双方协商或重新签定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生效,在结清款后机械退场自行失效,如单方上述条款或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规定,被规定与本合同效力等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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