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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建建〔2008〕49号 衢州市建设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2021-12-01 来源:汇意旅游网


衢建建〔2008〕49号 衢州市建设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

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衢建建〔2008〕4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东、城南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2007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三月份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各种因素影响,建筑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活动。为应对市场变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现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价范围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调价范围按以下情形考虑:

1、对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约定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合价占工程造价1%以上的单种建材其合同工期前80%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下、合价占工程造价1%以下的单种建材其合同工期前80%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下或所用各类建材合同工期前80%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的合计价差在5%以下的,该部分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应予调整。

2、施工合同中约定计取风险费用的,参照上述办法调整,但应扣除相应的风险费用。

3、对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办法计算。

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按延期支付比例,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相应材料价差的全部损失。

二、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发承包的风险意识。对于拟建工程,发包人应根据本指导性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同时应在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外调整方法。

三、相关说明

1、本指导性意见中的单种建材合价,是指单项建材材料用量×合同单价。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2、本指导性意见中的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和联系单变更调整造价)。

3、本指导性意见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时所采用的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正刊)。

4、本指导性意见中凡注明“XX以下”的,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XX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四、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防止低

价不合格的建材在工程中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按上述意见调整价差时,应报相关管理部门核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衢建建[2004]5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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