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4]111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政发[2014]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淮政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政府部分职能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努力形成社会管 1 / 2
理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本意见中的政府转移职能,是指转移主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职能事项,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采取授权、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转移给承接主体承担的行为。职能转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应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转移给社会主体;同时更应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按照绩效导向原则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二)市场导向原则。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外,适合由社会主体承担的,均可进行转移,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确立市场的决定地位。
(三)竞争择优原则。政府拟转移的职能事项,凡可通过市场竞争提供服务的,均应实行公开竞争、优胜劣汰。
(四)积极稳妥原则。选取操作性强、规范性好、社会承接水平高、检验标准明确的职能作为试点,并根据社会、市场发展情况、监管机制健全程度综合考虑,分批、分期稳妥推进。 三、对象范围
(一)转移主体和承接主体。
本意见中转移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社会信誉良好,具有独立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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