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全资子公司项目建成达产后,能丰富公司产品,拉长公司产业链,给公司新的增利润增长点。从内容和程序上,增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5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赵万一: 张天福: 彭孝军 :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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