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关键词】医院;辐射;放射诊疗;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国家医疗改革持续深化,医院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患者享受到同等优质且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为此要求医院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一线临床提供智能高效、全面精准的管理和保障。因此,完善建立医院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保障环境安全,成为重要课题。
1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能确保放射诊疗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另一方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能消除医院的医疗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医院。。所以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放射管理,这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建设平安医院的必然需求。
2加强开展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依法管理意识
在严峻的辐射安全管理形势下,医院必须完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重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意识,提高辐射安全管理质量[2]。国家逐渐完善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使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获得依据。与此同时,国家各个职能部门也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包括环保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此,医院要深入落实宣传辐射法规的工作,组织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法规培训活动,并在岗前教育、职业培训、在职教育等环节学习职业危害课程。医院在建设放射诊疗项目之前务必要取得卫生厅所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及环保厅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促使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规化。
2.2医院高度重视,建立三级防控体系
针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医院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医院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责全面开展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辐射设备、射线装置等的规范使用、合理贮存,并做好废弃物回收工作,监督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重视检查辐射设备、射线装置及其场所的安全与环境,排除安全隐患、放射故障。与此同时,医院还应完善建立院、临床部以及科室三级辐射安全管理组织,在疫病控制与感染管理科设置专职的射线防护岗位,负责开展日常的辐射安全工作;各个放射科室则要配置一名辐射安全兼职管理员,负责落实本科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在必要时,医院还应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规范其人员组成、强化其职能,加强对辐射安全的内部监管。该委员会由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小组、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小组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小组、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小组等组成,且要完善制定工作规程,详细制定各小组的职责,共同做好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3规范放射诊疗设备各环节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放射防护的标准,医院应逐步规范对于放射诊疗设备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流程,尤其要重视发挥医院工程技术人员在放射诊疗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切实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依法自觉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医学计量,这是确保设备安全与质量的技术基础,可显著降低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风险。医院不仅要主动邀请相关单位集中计量、检定医疗器械,还要定期派人将剂量仪、表面污染检测仪、活度计等特殊设备送到相关资质单位检定。二是主动开展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与质量保证工作。设备性能状态对放射诊疗安全有直接影响,医院需定期请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检测放射诊疗设备的运行状态,加强防护,同时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医院还应定期邀请资质水平足够高的机构全面检测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参数,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可靠性与安全性;医院要针对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建立质量控制档案,真实而完整地记录每一台设备的名称、型号、使用科室、启用日期、性能与防护检测结果、计量检定结果以及大修记录等信息,以此作为放射诊疗设备的生命周期技术档案,夯实辐射安全管理基础。三是持续探索放射诊疗设备的综合管理与维修模式。在医院的放射诊疗中,放射治疗的技术难度与风险是最大的,在医院的执业条件中要注重强调对于维修人员的配备[3]。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科室要重点做好维修人员配置工作,深入研究加速器联锁检修、加速器质量保证等维修技术,探索建立以预防维修为主、快速修复为目标、安全有效为基础的设备综合维修模式。同时,医院要注意开办学习班、培训班,大力推广放射诊疗设备维修的新技术、新方法,保障放射诊疗设备的临床使用质量与安全。
2.4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三档工作
一是对于医院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务必要严格遵守预防性卫生的审查与审判程序,积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针对放射项目开展的设计审查工作、施工监督工作、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医院的放射工作场所每一年都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常规监督、监测,保证结果与国家制定的放射卫生标准相符。二是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式从业之前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如果与国家的放射职业要求不符,则拒绝从事医院放射工作,且从业之后要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按照体检的结果使其减少接触射线、调离放射岗位或短期脱离放射工作、接受治疗等。当然,医院要为每一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监测个人剂量的仪器,要求他们在工作时正确佩戴,即便外出学习、进修也需随身携带,在每一个季度把仪器送到卫生监督局监测,按照结果加强监管。三是医院要妥善保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完善建立放射防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以及个人剂量档案,接受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3结语
随着放射诊疗技术与设施在医院的广泛应用,在提高医院疾病诊疗的同时导致患者与医务人员逐渐增多与射线的接触,辐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医院优化管理、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入手,探讨加强开展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指出,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医院要深刻认识它的重要性,依法狠抓落实,由医院的辐射安全主管部门主导、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全体人员自觉执行。在实践中,医院不仅要保证医务人员、受检患者的健康,还要保证环境安全,顺利开展辐射治疗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医院诊疗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建民.核医学辐射安全管理与防护措施的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5(10):291-292.
[2]张容,冯惠强,刘再毅等.医院辐射安全与文化素养建设的调查研究[J].护理研究,2016(19):2428-2430.
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打防并重、纠建并举,落实责任,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我区卫生监督保障水平,确保做到“四个不发生”“四个满意”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圆满完成卫生监督保障任务。
二、工作原则
1、抓好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要时段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2、加强与质监、工商、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3、坚持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原则。要依靠科学,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实施规范化管理。要保证卫生监督保障指挥体系、通讯体系、运行体系、应急体系、后勤体系的良性运转。
4、坚持依法监督、服务指导的原则。在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市地方法规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提供积极、合法、可行的服务与指导。
3、坚持整体统筹、区域细化原则。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根据我区的实际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强化信息交流原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全运会打下坚实基础
为全面提升我区卫生监督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以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运会,要按照突出预防,提前介入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为全运会的顺利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1、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饭桌为重点,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全面建立餐饮单位原料进货溯源、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制度,严格食品索证索票管理,提高全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2)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严格掌握标准,全面量化,科学分级。同时,指导企业对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指标的内容逐项落实,争取更多单位达到A级水平。
(4)农村食品卫生监督是我区食品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应加强监督,严查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行为。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省“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要求,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全部进行一次检查,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村食品卫生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卫生安全保障。
(5)严防食物中毒发生,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上报工作。夏秋季节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要认真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大食品卫生宣传,重点抓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根椐《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要求,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上报工作。
(6)全面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
进一步推动我区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高餐饮卫生监管水平,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评分结果,以简洁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有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便捷了解餐饮单位卫生状况。我区率先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并将全面推行,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迎全运为重点,加大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日常性监督,覆盖率达100%。加大对公共场所单位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的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力争多推出几家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示范单位。针对问题较多且与全运会关系密切的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游泳池水的监测工作,对游泳池水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完成各类健康产品的抽检计划。
(2)全面掌握全区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集中式提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作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掌握全区二次供水单位卫生情况,对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监测每年4次。
(3)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对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理发美容店及客房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合格、有无宣传疗效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医政监督执法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诚信医疗,规范服务”为主题,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中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和药店非法坐堂行医,保持对非法行医行为高压严打的态势,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不留死角。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医学科研、虚假宣传进行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职业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5)严肃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6)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7)开展医疗机构普查,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档案,掌握全区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加大对非法行医立案查处的力度以及各类监督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8)加强技术管理,清理非法行医行为。以实施性病医疗执业许可为重点,规范性病诊疗行为,对非法性病诊疗机构从严查处,彻底铲除无证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9)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加大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买卖无偿献血血液、超采、频采和冒名顶替献血(血浆)等违法行为,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4、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上级要求,开展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防范传染病流行”为主题的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以及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和医疗废弃物、医院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2)开展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专项检查。与教育部门联合,适时对我区学校、托幼机构医务人员或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在冬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开展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预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职业(放射)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
以“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继续深入做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依据职能分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
(1)开展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以非煤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中有粉尘作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加强对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对全区接触有职业危害的单位建立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好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把对发生职业病企业的监督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
(2)开展以“重视放射职业危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为主题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人员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巩固去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专项检查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全区已经办理放射许可的单位作好年度监测和年审工作。并对还未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开展重点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活动。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农药生产、家具、玩具、箱包制造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检查。对使用氨制冷、氯气消毒的食品生产企业(乳品、啤酒、酿造)、冷库等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5)认真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严把放射诊疗许可关。开展“合理进行放射诊疗、落实受检者防护”为主题的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各项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
(6)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贯彻工作,依法开展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建立审查工作程序,规范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扩大评价覆盖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单位并曝光典型案例,从源头消除危害因素。
6、学校卫生监督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学校食堂卫生监管为重点,加大校区内学校食堂及送餐单位和校外小饭桌的监管,为广大在校师生创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中、高考期间,开展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建立学校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学校卫生组织领导体系和学校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使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7、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按照上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按时上报抽检结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餐饮单位餐具、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的各类食品、宣传功效的化妆品及游泳水进行抽检。
8、规范卫生许可,严把准入关
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规范发证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审批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使卫生许可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9、上半年完成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工作任务。
(二)全力以赴,完成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任务
今年是第十一届全运会攻坚年、决战年,按照全程监管、严格监督的原则,全面开展定点酒店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防范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确保全运会的顺利进行。
1、做好宣传发动。按照职责任务,根据总体要求,科学、完善地制定好我区第十一届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件现场处理预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围绕全运会的卫生监督保障任务,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2、开展拉网检查集中整治。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扩大监督覆盖面,织密卫生监督网,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严重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处,决不姑息;对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我区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全运会前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安装电子眼监控设备,首先在公立、国有尤其是各级政府举办的楼堂馆所及运动员村餐饮单位、集体配供餐单位的重点食品加工环节、岗位、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监督机构设立终端监控,实施食品加工操作全过程的监督,强化餐饮单位内部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做好二、三级保障的监督。按照卫生监督各专业方案的要求,对除全运会中心赛场、附属设施和运动员村以外的直接服务于全运会的场所及城市运行部分,进行现场巡回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每日巡查记录。发现不合格情况,当场指正,并督促现场改进。现场不能改进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控制和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逐级请示汇报。根据各专业保障方案监测采样要求,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根据计划开展采样送检。做好每日监测记录。重点加强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的温度、消毒剂浓度、清洁度等内容的检测并做好记录。
5、抓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动机制。按照全运会的特殊要求,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我区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全运会期间,如发现可疑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小分队,携带有关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工具、采样工具,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法制教育和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制定全年培训计划,聘请省、市卫生监督专家、区法院、区法制办公室的司法专家来我所讲课;派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卫生监督队伍。
(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推进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
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量化任务目标,细化工作职责,责任分解到岗、到位、到人,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其他分管领导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去,使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坚持“干群互动”,着力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氛围,坚持“内外互动”,着力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坚持“行知互动”,着力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深入研究,积极推进,努力将卫生监督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抓源头防腐败工作
领导干部要树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三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四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五是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3、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严肃处理违背科学发展观、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妨碍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
(六)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城乡互帮互助携手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我所承担着对党家庄办事处展西村的帮扶共建工作。结合我们工作职能,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制定了《展西村新农村建设三年工作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梳理和分析展西村发展现状,不断调整工作切入点,确定了新的工作重点,建立党建综合活动室、设立垃圾站、道路绿化、建立灯光娱乐活动场地、建立村级社区卫生室、修缮村内路面等项内容,以满足农民群众卫生保健需求,主动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强化健康保障功能,提升卫生监督服务效能,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协调全面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我们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契机,主动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建设,夯实农村卫生工作基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基本卫生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所长亲自抓,分管所长靠上抓制定具体的卫生监督实施工作意见,对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进行组织和领导。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根据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根据各自承担的卫生监督保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为确保全运会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要求相关企业签订安全保障协议书,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任务目标,责任分解到岗、到位、到人,按照岗位责任目标,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其他分管领导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使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体系,健全网络,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地方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监督监测网络,加强信息监测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和科学调度。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协调机制,坚持信息日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分析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弥补薄弱环节,消除监管死角,排除安全隐患。坚持24小时听值班制度,全天保持通讯畅通,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和调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脱岗,保证随叫随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兄弟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四)加强卫生监督宣传,组织多层次培训。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强化食物中毒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相对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管理员、定点酒店场馆从业人员和参与全运会卫生保障的志愿者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保障能力。
(五)组织实战演练和考核。预测全运会赛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况,模拟实战要求,综合测试和演练,认真查找应急筹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赛时应急队伍拉得出、过得硬、打得赢。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三年建设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等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卫生监督信息。
(三)规范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规范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提高执法技术能力。在调研基础上做好国家和地方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认定、命名、授权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贯彻《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卫生监督员国家级师资库。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组织开展国家级师资培训和省级卫生监督员骨干培训。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五)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逐步健全卫生监督稽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深化稽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
1.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监督人员的培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执法和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继续开展全国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尤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血液安全依法监督责任意识和执法监督水平,加强社会监督,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积极稳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制定《卫生部2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配套文件,逐步规范巡查工作流程,继续深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培训巡查人员。督促、指导和推动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问题,发现优秀典型,弘扬高尚医德医风。
(三)完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许可,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做好《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20**年版)的颁布准备;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协查通报暂行规定》,修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及评分表;加强危险性分析方法在食品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用,做好《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贯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工作;认真履行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职责,做好食品法典相关工作。
2.规范涉水产品监管审批范围,逐步建立统一的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产涉水产品的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以戊二醛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改革为切入点,探索消毒产品审批改革模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开展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飞行检查,严肃处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验机构。
3.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三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卫生信誉度管理。严格实施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对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对农村的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
5.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工作,开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好20**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20**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对餐饮业原料使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批号及标签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1.紧紧围绕各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职业卫生以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放射卫生以放射诊疗机构和核设施为重点,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规范诊断鉴定活动。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采取措施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群体的监护覆盖面。继续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地区初期评估工作,适时开展阶段总结和交流。继续做好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作用。
4.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工作,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查处一批、曝光一批不合格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
(五)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工作。
2.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地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水平;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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