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必须是该合伙人特有的专业技能,且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体力劳动不能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是该合伙人特有的专业技能,有些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提供体力劳动不能作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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