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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来源:汇意旅游网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

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4)美国安全实验所(UL)

称为美国保险人实验室,其宗旨是采用科学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

(四)报检和报检单位

1.报检的含义

2.报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其他与出人境检验检疫相关的法规。

3.报检单位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一般工作程序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

(3)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报检

商检机构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都必须首先受理报检。报检和商检机构受理报检,是检验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1)报检条件

①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啧、准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

②已经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出具厂检合格单的出口货物;

③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具有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

④必须备齐各种相互吻合的单证。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报检范围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②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③有关国家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3)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出人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③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4)出境商品预报检

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对某些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货物予以接受预先报检,这样既有利于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防止内地的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需要申请办理预报检的范围如下: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对于已生产的整批出口货物,生产厂已检验合格及经营单位已验收合格,货已全部备齐,堆存于仓库,但尚未签订外贸合同或虽已签订合同,但信用证尚未到达,不能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哇头的,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达到后及时出运,可以办理预报检。

②分批出口的商品

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整批货物可办理预先报检。出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4)重新报检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了报检手续,并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②变更输人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③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④已撤销报检的。重新报检的要求

①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②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抽检

抽检即抽样检验,是指从待检批的货物中抽取一些商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对整批的商品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被抽出检验的单位产品为样品,全部产品组成样本。样本所含的样品多少称为样本大小。

4.检验

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方法,一般包括感官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检验、化学检验以及生物检验等。

5.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也叫“口岸查验”,是指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的商品,在出口发运前由签证或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途中经过运输和装卸,货物到达口岸后,可能发生货损货差,所以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对货物的批次和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合格后才予以放行。

6.签证

商检机构在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以后,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7.放行

(1)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放行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检人持检验申请单、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和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签发“放行通知单”,或签发注有“限国内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

(2)“免验”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放行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取得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在免验的有效期内,凭免验证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书、厂检合格单或样品、礼品、展品证明书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验放行手续,缴纳手续费,海关就可予以放行。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2.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商品,未经检疫不得人境;对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3.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时限:

(1)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2)输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应在人境前30天报检;

(3)输人其他动物,应在人境前15天报检;

(4)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破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审批、许可证等政府有关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6)其他人境商品,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一般报检、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三、商品检验检疫的单证和证书

(一)商品检验检疫的单证.

商品出境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的单证有: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生产单位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口的商业发票;出口的装箱单(重量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必要时);信用证或有关函电(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或单证(如产品说明书)。

下列情况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物品和材料:

(1)凭样品成交的;

(2)经预检的商品,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二)检验检疫证书

1.检验检疫证书的定义及作用

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对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且签署的书面声明。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检疫证书起着重要作用:

(1)证明履约情况,便利交接货物;

(2)按质(量)论价的依据;

(3)结算货价不可缺少的依据;

(4)银行议付和结汇的单证;

(5)准许通关和放行的证明文件;

(6)核定关税或减免关税的依据;

(7)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依据;

(8)计算有关贸易费用的依据;

(9)对外索赔的依据。

2.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根据进出境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鉴定项目和不同作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不同的检验检疫证书、凭单、监管类证单、报告单和记录报告,共有八十五种以上。常见的有:出人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Quality Certificate)、出人境检验检疫数量检验证书(Quantity Certificate)、出人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出人境检验检疫动物检疫证书(AnimalHealth Certificate)、出人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Sanitary Certificate)、熏蒸/消毒证书(Fumiga-

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残损鉴定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等。

3.签发机构(人)

就目前签发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机构(人)而言,主要包括国家法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和客户自检三种。

4.我国商检局的出证的主要形式

(1)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产地商检局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至出口口岸的商检局,由出口口岸的商检局办理通关证明,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使用。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实行“一票一单”的原则。

(2)出境货物通关单

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后,由产地商检局签发的纸质商检单,它可以“分批使用”。

四、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海关及其机构设置

1.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1)海关的性质

①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代表国家专门在进出关境环节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②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独立关境区),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活动。

③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行政执法活动,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他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制定的行政规章,我国参与签署的国际公约。

(2)海关的任务

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其中,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执行其他任务的前提和保证。

2.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组织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缉私警察机构即缉私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二)报关

1.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2.报关的对象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

3.报关单位

(1)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可以向海关办理自理报关业务。

4.电子报关和通关系统

(1)电子报关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某些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使用纸质报关单或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电子通关系统

主要包括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海关H2000通关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一般程序

报关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其中,在进出境阶段还有四个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是针对特定的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如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等。前期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特定监管货物实际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后续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特定监管货物实际进出境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核销、销案手续,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的阶段。一般进出口货物无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

1.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规定地点、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

(1)申报地点

①进口货物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

申报。

②出口货物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

申报。

③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的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①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②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

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④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⑤进口货物逾期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处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

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申报的步骤

①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时提交的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而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准备报关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②申报前看货取样

③申报

首先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在收到海关“接受申报”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后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以及规定的随附单证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申报日期是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在先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在不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④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2.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查验计划时间,到达查验现场,

配合海关查验货物。

①查验地点

海关监管区或者经海关同意的货物存放地。

②查验时间

海关接受申报后(径行开验、复验除外)。

③复验和径行开验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完成后认真阅读、签字确认《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

(3)货物损坏赔偿

赔偿范围,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3.缴纳税费

纳税范围:进出口关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滞报金、滞纳金。

纳税凭证:税款缴款书、收费票据。

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若期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往后顺延一个工作日。

纳税方式:①在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税费交付手续;②通过电子口岸进行电子支付税费

4.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或货物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①进口付汇证明和出口收汇证明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

③出口退税证明

④进口货物证明书

(四)进出口税费

1.进口关税

我国进口税主要有三种计税方式

(1)从价税

从价税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一完税价格X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

其中:完税价格=CIF价格

-CFR价格/<1-保险费率)

-(FOB价格十运费)/(1-保险费率)

(2)从量税

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黝耘准

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一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

(3)复合税

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种标准合并

复合关税的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一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2.出口关税

从量税的计算公式: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一出口货物数量X适用的单位税额

3.滞纳金和滞报金

(1)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对滞纳天数按日征收滞纳税款0.5编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具体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金额一滞纳金征税税额×O.5%。×滞纳天数

(2)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海关根据滞报天数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征滞报金金额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O.5%。×滞报天数

(五)报关单的使用

1.概述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类别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做电子或书面申明,海关对其货物适用海关制度而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类别

报关单分类归纳如表1-17-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一出口货物数量X适用的单位税额

3.滞纳金和滞报金

(1)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对滞纳天数按日征收滞纳税款0.5编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具体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金额一滞纳金征税税额×O.5%。×滞纳天数

(2)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海关根据滞报天数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征。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征滞报金金额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O.5%。×滞报天数

(五)报关单的使用

1.概述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类别

(1)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做电子或书面申明,海关对其货物适用海关制度而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类别

报关单分类归纳如表1-17-2: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纸质进口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白色)、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白色)、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专用联(浅黄色)。

这些报关单各联及用途(见表1-17-3),都预先印制在报关单的右上方,便于辨认和操作方便。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1)分单填报

①不同批文的货物、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同一批货物不同运输方式、一批货物相同运输方式但航次不同的货物,均应分单填报。

②不同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应分单填报。

③一份报关单最多填报20项商品。超过20项商品时,也必须分单填报。

(2)分栏填报

反映进出口商品本身情况的项目中,须以相同的项号进行分栏填报。

(3)分行填报

反映不同的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和不同的单价等均要分行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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