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0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0五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劳资处提出,会同安技处、设备处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第二0六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收回操作证,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第二0七条
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0八条
必须加强机重机械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按•“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处对每台设备都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第二0九条
起重机械及吊、•索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一0条
起重机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第二一一条
起重设备及吊、索具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第二一二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司索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一三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十不吊”。 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坦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第二一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和违章作业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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