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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考试复习题库

来源:汇意旅游网
法律文书考试电大法学本科考试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B)。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2、依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A)。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3、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D)。D.清代 4、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B)。B。结构固定化 5、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C)。C.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6、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以下三部分(C)。C。首部、正文、尾部 7、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A)文书。A。立案、破案类

8、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B)审查批准立案的法律文书.B。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9、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C).C.立案的理由 10、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查文书中的(D)文书。D。侦查终结类 11、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B)。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2、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B).B。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

13、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A)。A.笔录式 14、呈请拘传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被拘传人的(D)。D。主要简历

1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有(C).C。撤销案件

16、起诉意见书叙述事实的开头语是(C).C。经依法侦查查明 17、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C)。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18、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像是(B)。B.人民检察院

19、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是在办理(C)时制作的文书。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20、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C)文书.C.填空式

21、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C).C。逮捕决定书 22、起诉书的功能有(C)。C.是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的依据

23、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24、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C).C.被不起诉人

25、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B)。B.上一级人民法院 26、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D)中的错误.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7、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D)提出。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8、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C)。C.(2003)京西刑初字第35号

29、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C)。C.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30、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

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31、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段文字,应当是该判决的(A)。A.理由

3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D)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D。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

33、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C)。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34、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D)。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35、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A)组成。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3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B)。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37、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D)后发生法律效力。D。双方当事人签收

38、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表现在(ABCD)不同.A.体现的意志B.适用的条件C。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D。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 3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D)中的规范用语。D。民事裁定书

40、提请减刑建议书应当送达(C)。C.人民法院

41、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属于(B)制作的法律文书。B.人民检察院 42、服刑罪犯被假释时,应当制作的鉴定性文书是(C)。C.罪犯出监鉴定表 43、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B.被告(被告人) 44、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B)。B。民事案件被告 45、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C)。C.当事人基本情况 46、刑事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有(D)。D。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47、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C)。C.反诉状

48、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C)。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9、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B)。B。选定的仲裁员 50、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A).A。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51、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C)。C.调查笔录

52、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B)。B.保外就医审批表 53、公证书的签属人员应写(D)。D。公证员

54、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在引用法律时,应当(C)。C。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55、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写作上第一位的要求是(B)。B。内容真实、完整

56。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A)。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7.下列选项中应包括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正文之中的是(B)。B。判决结果 58。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是(D)。D。被不起诉人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由(B)等几部分构成.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D)。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3.根据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C).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4.辩护词属于(D)。D.诉讼文书

5.从(D)起,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D.清代 6.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B)。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7.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D)。D.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8.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A)文书。A.立案、破案类

9.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B)审查批准立案的法律文书。B.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0.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B)。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C)的决定.C.撤销案件

1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C)。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1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B)。B.人民检察院

1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C)时制作的文书。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1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C)文书.C.填空式

1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C)。C.逮捕决定书1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1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C).C.被不起诉人

1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B).B.上一级人民法院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D)中的错误。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D)提出.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C)。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2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C)。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2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25.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C)。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26.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D)。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7.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A)组成。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2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B).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2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D)中的规范用语。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

3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D)后发生法律效力.D.双方当事人签收 3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C)。C.人民法院 32.服刑罪犯被假释时,应当制作的鉴定性文书是(C)。C.罪犯出监鉴定表 33.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D)制作的法律文书。D.监狱: 34.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B.被告 35.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B)。B.民事案件被告 36.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C)。C.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37.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C).C.反诉状

38.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C).C.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9.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B).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答: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联系和区别:一是司法文书这一名称,这一文书述语是我们以前曾经长期使用过的,并以它作为我们这一教材的总称.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不应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因为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仲裁文书虽具有裁处作用,但是它又要受到当事人原有协议的制约,它的约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这两部公文书与司法文书的作用和效力,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这部分文书在启动和推进法律活动中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独立于司法文书之外的民用法律文书。二是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它也是某些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一个文书述语。顾名思义,诉讼文书应该是专指涉及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既包括司法文书,也包括涉及诉讼的民用法律文书,如案件当事人自书或律师代书的各类诉状等法律文书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书中的非诉讼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自然应该排除在诉讼文书这外。总之,学生在了解法律文书这一概念内涵的同时,也应了解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这两个与法律文书相关名称间的交叉或包容的错综关系。 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法律文书的特点:1)主旨的鲜明性。2)材料的客观性。3)内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释的单一性.6)使用的实效性。

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答:主要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裁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这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乘法明晰;(7)语方精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6、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7、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

(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8、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正文。写明: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9、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10、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法定文件,具有启动审查起诉的作用。本文书记载着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1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

(1)办案简况。写明:A、案由和案件来源。表述为“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一案,由ⅹⅹⅹ举报(控告、移送等)至我局.”B、办案过程。写明受案、立案时间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C、过渡性文字.写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涉嫌ⅹⅹ案,现已侦查终结。 (2)案件事实。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写明经侦查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要素.常用叙事方法有时间顺序法、主次顺序法(突出主罪和突出主犯)、综合归纳法以及多种写法并用法。 ⑶证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证据的列举;列举完后另起一段写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⑷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⑸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条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1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1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

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16、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首先,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其次,指出被告人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构成的罪名;第三,说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最后,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与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18、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答:正文。依次写明:(1)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3)支持公诉的意见.(4)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19、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文书之一。抗诉书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行政)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 21、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种类较多,其中以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最为典型。 2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

答:首部。写明: (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

(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组成,即“(××××) ×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与被告人的关系)。 (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

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在“受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内容:“本院于××××年××月××日作(××××)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3、第一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答:事实和证据.依次写明:

①控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 2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判决理由:以“本院认为,……”开头,依次写明:

①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②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

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 ④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 ⑤判决的法律依据:“依照……(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25、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作出改判决定的文书,而且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6、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

答:正文。写明: (1)事实和证据: A.控辩主张; B.“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3)判决主文:A. 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改判的具体内容)。” B.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撤销部分的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3.尾部。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由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注明判决时间等. 2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答:判决主文: A. 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改判的具体内容)。” B.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撤销部分的内容);

28、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

答:1)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2)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3)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

29、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 首部。应依次写明:

(1)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应居中分两行书写.

(2)案号.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一审程序代字、案件序号构成,即(××××) ×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者当事人单位或字号的全称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诉讼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写明:

(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签署,注明判决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0、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答: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者当事人单位或字号的全称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诉讼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3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 (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3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

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 首部。应依次写明:

(1)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应居中分两行书写。

(2)案号.由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一审程序代字、案件序号构成,即(××××) ×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者当事人单位或字号的全称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诉讼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写明:

(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签署,注明判决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

答: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同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范畴,但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第二,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

第三,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

第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3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正文。写明: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2)协议内容.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开头,然后分项写明具体协议内容。

(3)协议确认.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者“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5、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驳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撤诉处

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36、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如果是解决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程序问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 37、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

答:依次写明: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 (2)诉辩主张; (3)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4)庭审认定的事实; (5)庭审辩论情况;

(6)判决理由: A.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B.正确引用法律根据. (7)判决结果:

3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答:判决结果: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针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第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表述为:

“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合法。”或“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违法。”

第六,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表述为:

“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七,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表述为:

“责成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和期限)。\"

39、提请减刑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

答:正文.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减刑的理由;减刑的法律依据及监狱的意见。 40、提请假释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

答:正文。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假释的理由;假释的法律依据及监狱的意见. 41、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

答:主要是: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罪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两种文书要求起诉的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4)制作的主体不同,署名不同。一为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一为公安机关.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42、简述民事、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起诉状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依据,也是原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43、民事、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依次写明:(1)诉讼请求。即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与理由.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原、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发生权益争议的

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行政起诉装中,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其结果。理由阐述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现事实及诉讼请示相一致

(3)证据。证据应当真实、可靠,并注明其来源(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 44、简述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45、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

答:正文。依次写明:(1)案由和诉讼请求.控告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应当首先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然后以事实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阐明起诉理由。

(3)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46、简述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就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有效工具,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裁决.

47、简述上诉状的概念、功能及其写作内容。

答: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 48、如何阐述上诉理由? 答:阐述上诉理由应当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无论是民事上诉状、行政上诉状,还是刑事上诉状, 一般主要从下述凡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二是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三是针对原审违反违反程序进行论证。总之,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关键内容,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示的依据。上诉理由是否充分,关系到上诉目的能否达到。律师代书上诉状,应当根据本案导致原审裁判错误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反驳.

49、简述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

答: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50、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答: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文书是仲裁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一般都有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凭证作用。仲裁文书的制作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对于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 2)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3)仲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51、简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答: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结构和写作内容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文书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尾部。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52、简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所证明的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它所证明的内容:第一,必须是客观事实;第二,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的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在一定范围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

53、试举出三种常用公证文书. 答:几种常用的公证文书: 1.合同公证书。

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2.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3.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54、试举出三种常用笔录。 答:1)、侦查实验笔录;2)、调查笔录;3)、评议笔录;4)、执行死刑笔录;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55、简述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答: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

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是搜集罪证、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而且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证实犯罪分子作案事实的有力证据,还是公安机关研究罪犯活动情况,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报告书以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 56、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

答: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既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庭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辩护词通常由前言、辩护意见、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简要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受被告人委托或者为法院所指定),概括说明出庭前进行的工作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辩护意见作为辩护词的核心,主要应针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构成的罪名、提出的处理意见等,从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定罪是否准确、应否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几方面进行说理驳辩.结束语应总结归纳全篇辩护词,强调其中心论点. 57、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

答: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表的指挥、答辩的系统发言,统称为代理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代理词通常分为前言、理由和结束语三部分。前言先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概述所做的工作,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应正面阐述代理理由或者反驳答辩,主要论证: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或者有无法律效力、有无法律关系或者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案件性质以及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结束语为对代理词的归结或建议。

三、文书写作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年1月31日深夜,××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自××

年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参考答案如下: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号 李××,男,28岁,(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4年2月×日

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1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些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意见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省××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男,38岁)受其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省××市为徐某等6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6人分别落户为××镇与××乡的非农业户口,收取了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如下:

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空式文书.正本联应写明:

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检××立〔××××〕××号)。

2.正文。写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决定事项(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立案侦查).

3.尾部为“检察长\"及其签名或盖章,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检察院院章。

4、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被告人刘××现押于××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 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 ××号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现刘××涉嫌故意杀人罪,2000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害人许经理,××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5月20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查明: 被告人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后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的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犯罪,有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0年6月×日

(院印)

5、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后被判死刑)将××市××厂工人陈××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家,告诉李××,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

李××的基本情况: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省××县,住××市××厂宿舍××栋××单元×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人,系××市××厂工人,住××市××工厂××栋××单元××号。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窝藏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4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的朋友张××(被判死刑)杀人后向李××借款2000元,欲逃走,但其谎称是撞伤人借钱交住院费,被不起诉人李××半信半疑还是借给陈××2000元钱。第二天,李××得知事情真相后即向张某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某在车站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李××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虽然借钱给张某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没有触

犯《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人民检察院 2001年4月25日 (院 印)

6、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八年。 参考答案如下: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1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1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

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0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1年5月25日

(院印)

书记员:×××

7、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鲁×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他,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秦×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原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参考答案如下: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79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1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

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1年9月12日

(院印) 书 记 员 ×××

8、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相关的续后,收孙×林为养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全,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岐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1996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1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书记员 ×××

9、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市××区××街×楼×号。于××1979年9月进入××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起在××大学法学院任教,1988年被评定为讲师,因教学科研卓有成效,1992年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于××申请××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证。 参考答案如下: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市××区××街×楼×号。

本人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大学法律系学历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至1992年在××大学法学任教,因教学科研卓有成效,被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于×× 1992年×月×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10、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参考答案: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1996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1997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

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1年4月16日

案例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X公刑拘字(2007)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2008年9月10日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公 正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200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X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诉字(2007)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

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

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07年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案例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 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王XX

2007年12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例六: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7年

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日

案例七: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9月9日(农历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XX号

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

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 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XX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7年10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案例八: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

舍平房3排13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转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骗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XX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XX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后,刘XX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XX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因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

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8年7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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