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284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李某在某商场购买电视机,因电视机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李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李某将此过程告知报社,当天报社载文对商场和经理的行为进行丁抨击。李某的行为属于: ( )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的行为 C.侵犯商场名誉权的行为 D.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 15条和第25条的规定,商场和经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构成了侵权,李某享有检举、
控告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权利。 知识模块:经济法
2. (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消费税专用发票 C.营业税专用发票
D.企业所得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A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知识模块:经济法
3. 2005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8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提高场地使用费,以此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并使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对此,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其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B.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C.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D.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正确答案: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知识模块:外商投资企业法
4. 甲卖假盐的行为,触犯: A.非法经营罪 B.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D.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正确答案:A,B,D 涉及知识点: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 甲在街头贩卖海洛因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0克。根据甲交代,甲还有200克海洛因和10万贩卖毒品的资金放在情妇乙家中,托乙保管。甲乙各构成何罪?
A.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为220克 C.乙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 D.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正确答案:A,B,C
解析:因为:(1)贩卖毒品的数量通常以查处的数量为准,没有卖出的,仍计算为毒品的数量。(2)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持有的数量算作贩卖毒品的数量。(3)没有证据表明乙与甲事先通谋,不能认定为共犯。(4)有证据表明该毒品为毒品犯罪分子甲所拥有,乙属于窝藏他人毒品、毒赃的行为。(5)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为乙本人拥有。《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 知识模块: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解析:掌握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7. 某市新办一造纸厂,市经贸委尽力扶持。该经贸委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造纸厂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并函告市地税局执行。地税局经审查造纸厂的纳税条件,认为不应免税。在此情况下,市地税局的正确做法是:
A.请求市经贸委复核,然后执行复核后的决定 B.请求市政府复议,然后执行复议后的决定
C.拒绝执行市经贸委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D.拒绝执行市经贸委的决定,并向市政府报告
正确答案:C
解析: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例题中地税局经审核造纸厂不符合免税的条件,地税局当然有理由拒绝市经贸委的决定,并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故答案为C。 知识模块:税收征收管理法
8. 一位检察人员在向一位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说明什么样的公诉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时,讲了下列一些规定,依照法律,他的哪个说法才是正确的?
A.简易程序不可以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 B.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依法可能单处没收财产的公诉案件 C.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D.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依法可能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
正确答案:C
解析: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9. 下列情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的是:
A.仲裁条款或者协议选择仲裁的事项超越仲裁范围的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的
C.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的约定不明确的
D.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其实是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选项A,C,D中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知识模块:仲裁法
10.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日后若因此合同及与此合同
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在B县,甲公司主要经营地在C县,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B县。那么,如果甲公司因此合同履行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A市中级人民法院
B.C县和B县基层人民法院 C.C县基层人民法院 D.B县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由于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是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本题中关于管辖的协议无效,只能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1. 以下各选项,其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冯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冯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到了还款期,李某却没有还款。那么冯某以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可以向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
B.刘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刘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刘某居住在D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B市中级人民法院
C.甲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市商标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被执行人金胜公司的财产在乙市,则甲市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乙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执行,而不能直接委托乙市人民法院执行
D.甲乙两个公司因合同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后,如果甲不履行仲裁裁决,那么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的管辖。A选项正确,同时冯某还可以向李某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民事执行的法院级别来说,都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执行,而不可能是二审法院,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对于异地执行,人民法院既可以直接到乙市执行,也可以委托乙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D选项错误,对于生效的仲裁文书,仍然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2. 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由于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 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13. 司某是公安局一名干警,现接受局领导下达的一项逮捕某犯罪嫌疑人的命令,司某认为该命令存在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按照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命令或者决定的规定,司某应当立即执行局领导的命令
B.司某按照自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可以向局领导提出改正该命令的意见
C.在司某提出意见后,该局领导不改变该命令,司某可以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改正意见,如果不被接受,则司某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司某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D.司某在接受任务后,虽然发现该命令严重违法,但是其认为自己是执行者,所以立即按照局领导的命令执行了任务,造成了严重后果,司某作为执行者,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项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任何命令,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该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C、D项错误。 知识模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4. 甲某诉乙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A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审理并判决后,甲某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即一审审判长丙某是被告乙某的弟弟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为由,提出亡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丙确实是乙的弟弟,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依法改判
C.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申 D.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C
解析:一审法院就甲某与乙某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甲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审判长丙某是被告乙某的弟弟,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4)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注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属于二审法院程序中作出的处理,故用裁定,而不是用判决。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5. 甲某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遗漏了丙某这一共同专利权人。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B.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判决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犯,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某与丙某是共同专利权人,甲某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直到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才发现原来的一、二审程序均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丙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一审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选项B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作出判决,则必然剥夺丙某的上诉权,故是错误的。而选项A直接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则不利于该争议案件的及时迅速处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6. A县人民法院受理一民事纠纷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B县人民法院。B县人民法院认为C县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此时,B县人民法院应该:( )
A.将该案退回A县人民法院 B.将该案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 C.受理此案
D.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移送管辖,根据民诉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17.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0年试卷一第50题)
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
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
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8条第5项的相关规定。法官享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第36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故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受伤,是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第43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8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因此,王法官有权控告而不是申诉。申诉适用于受到处分的情形。A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A项当选。 我国《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与工作实绩均不理想,可以得出不称职的结果,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B项说法正确。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的相关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皮法官仅作为妻子的公民代理人是允许的。C项说法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如果律师认为自身职业能力有限,无法很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可以不接受委托。对这一选项很多考生有异议,认为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当事人委托。笔者认为,时间限制也构成自身职业能力限制的一种,如果律师在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势必影响服务质量,有损当事人权益,D项说法正确。
18.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公司被从事了低价倾销行为,其竞争对手乙公司调查甲公司违法行为的合理费用应当全部由甲承担
B.某超市从事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情节严重,工商局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C.某电信公司要求申请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到某家电零售商购买电话机,据调查,该零售商出售的电话机质量良好、价格公道,所以不必对该家电零售商进行罚款
D.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招投标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说法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B项说法错误,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F的罚款。注意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罚款限度与。项中违法行为的不同。此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混淆行为。C项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才对其进行罚款。D项说
法正确,注意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限度的异同。
19.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规定的知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题中某工商局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原变更登记,恢复原状。故可排除选项B、C、D。而如果给某企业造成了损害,则应支付赔偿金,但选项中没有涉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20. A国使馆人员甲某在我国盗窃了我国公民乙某手机两部,价值3000元,对于甲某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最恰当的?
A.仅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B.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C.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问题,我国《宪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从其他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有三:(1)条约直接适用,比如《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2)条约与相关国际法并行适用,比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就是本题中的D选项,应该人选。(3)条约须经过国内法转换才能适用。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因此,C项并没有解决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不能人选。现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我国于1975年
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1个月后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所以,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应当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是我国现行有效立法,也应适用,故AB项都过于片面,不能人选。
21. 某跨国纳税人比尔有来自国外的股息收入20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所得为20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比尔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其可以向来源国减半缴纳所得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的办法,比尔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10万美元
B.如果居住国采用税收饶让的办法,比尔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8万美元
C.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抵免的办法,比尔本年度就可以比限额抵免制下少缴所得税
D.如果居住国采取的是扣除法,则比尔的本年度居民所得税的纳税所得为38万美元
正确答案:C
解析: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上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造成的。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目前的方法主要有抵免制、免税制、扣除制和减税制4种。选项A是关于抵免制中的限额抵免制,抵免制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居住国采取限额抵免制法,作出的让步比全额抵免制小,但是在居住国的税率高于来源国的税率的情况下,实际上抵免的税额是一样的,因为它本身就不会超过限制额度。选项C错误,比尔首先应向来源国缴纳所得税20×20%÷2二2万美元,在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的情况下,比尔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30%-2=10万美元。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是指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在法定征税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居住国在征税中视为已在来源国纳税而给予免征税的措施。题中居住国的减税政策就是税收优惠,在居住国采用税收饶让的情况下,比尔应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40×30%-20×20%:8万美元。最后D选项涉及扣除制,扣除制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税额里扣除在来源国已经缴纳的税额。居住国若采取的是扣除法,则比尔的本年度居民所得税的纳税所得为40—2:38万美元。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2. 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 )
A.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任命
B.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由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C.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该院院长任命
D.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由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据此,A、D项错误,而均应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B项错误,应由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根据该条第7款,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故C项正确。
23. 关于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的规定,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水流和森林只能是国家所有
B.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否则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不经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不可能归属国家所有 D.城市的土地不可能归集体所有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水流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森林可能属于国家所有,也可能属于集体所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错误。《宪法》第lo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结合上述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在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属于国家所有,所以c项的表述有失偏颇,C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表明城市土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不可能拥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所以D项正确。
24. 下列关于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A.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C.在省级人大会议期间,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第33条的规定,可知A、
BiE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47条的规定,可知C项错误,D项正确,因为省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质询案。现将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提案权归纳如下:
25. 当国家企图指责一个人的行为并企图追究这个人的行为责任时,它必须是根据已制定出来的法的规则来作出这种指责和追究。该表述属于法的规则的哪一特征?
A.法的规则具有的普遍性特征 B.法的规则具有的先在性特征 C.法的规则具有的稳定性特征 D.法的规则具有的统一性特征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题干的表述强调,人们必须遵守现存的法律,也只需要遵守现存的法律。而法的规则的先在性特征是指只有当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才能成为人们
遵守的依据,人们只需要遵守现行的法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26. 按照狭义的理解,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是( )。 A.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现役而查办该案 C.检查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与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正确答案:C 解析: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在我国为检察院和法院,并且法的适用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
AB中主体不符合规定,D选项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题的选项为C。
27. 秦代,某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因疏忽大意而将无辜者判了死刑,则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下列哪一种犯罪?
A.贼杀 B.不直 C.纵囚 D.失刑
正确答案:D 解析:贼杀指”害良日贼”,“无变斩击渭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官员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官员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失刑”罪,是指官员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28. 《多边投资机构担保条约》中规定的合格的东道国指: A.经济发达国家 B.第三世界国家 C.发展中国家 D.市场经济国家
正确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机构担保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
29.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 )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
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知识模块:消费者法
30. 以下所列选项哪些情形属于犯罪中止?( )
A.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
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在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
B.某丁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某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陈某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某丁闻听,恐陈某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某赔礼后走掉
C.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D.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某甲以为被人发现,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判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主要看停止犯罪的动因主要是来自行为人主观自愿还是客观情况不得已。本题中,D选项属客观不得已情况,AC选项属既遂后的悔罪表现,B选项中行为主观自愿的成分较大。
31. 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对李某宣告无罪 B.终止审理 C.撤销案件 D.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
3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哪种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有效:
A.王某和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房屋,后王某赌博时欠下债务35万元,遂悄悄与邻居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B.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投标的方式购得一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出让协议中约定开发商进行房屋建设工程共投资1亿元。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2000万元投资时,发生财务危机无力继续修建,只好将该房地产转让给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C.邓某无力偿付欠黄某的50万元而被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该案时发现邓某除自有住房外另有一套价值60万元的别墅,遂将该别墅查封。邓谋私下将该已查封的别墅卖于丁某
D.吴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物(未登记),在抵押期间吴某未通知银行而将住房卖给林某并已登记
正确答案:D
33. 张某与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张某与李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张某与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这是一种法律行为。
34. 下列关于律师活动中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______。
A.甲律师接受某软件公司委托参与法院正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在此过程中,甲律师知道该软件公司总经理将易人,一次闲聊中,甲律师将此情况告诉了妻子
B.乙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得知委托人隐私,后因另案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时,乙没有向检察机关说出此隐私,理由是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义务,除非得到委托人许可
C.丙律师在一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得知国家秘密后,没有向任何人透露 D.丁律师是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未成年人李某的代理人,一审法院判决后,丁律师觉得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为伸张正义,丁律师将此案全部经过向记者公开,请求媒体支持
正确答案:D
解析:见《律师法》第33条。
35. 王律师是同和律师事务所的一合伙人。某晚因参加朋友的婚宴,不慎遗失了公文包,包中有一份当事人的重要的债权文件的原件,总金额达120万元。由于此文件的丢失导致该当事人败诉,无法追回此120万元。对于此项损失_________。
A.应由王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同和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同和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王律师与其他合伙人都要负无限连带责任
D.应由同和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律师个人负责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律师执业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是赔偿主体;合
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要事件时,上市公司公告应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所述各项,不属于上述所称的重要事件的是。( )
A.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损失 C.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D.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对证券法上重要事件的理解问题。依照《证券法》第6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均为重大事件。公司遭受超
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才为重大事件,故本题选项为B。
37. 王小宝是北京某餐具厂的厂长,他看到河北翠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餐具十分畅销,几次前去取经,均被婉言谢绝。他不甘心自己厂子面临破产境地,几经周折,终于认识了翠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工程师尤游。王小宝多次宴请尤游,天长日久,尤游见王小宝对自己十分厚爱,便把翠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制作情况、经营方法都告诉了王小宝,王小宝如法炮制,生意大有起色。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小宝采取的方法是为经营好企业,使餐具厂免遭破产,解决了工人下岗的难题,值得肯定
B.翠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制作配方没有申请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C.翠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制作配方、经营方法可以认为是商业秘密 D.王小宝的行为并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C
38.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
A.3年 B.5年 C.7年 D.8年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
民工合同期限。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1条。
39.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
A.3年 B.5年 C.7年 D.8年
正确答案:D
解析:见《劳动法意见》第21条。对从事矿山井下及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
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40. 中国某公司从法国的马赛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中国上海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公司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 )。
A.拒绝赔偿
B.只赔偿霉变部分 C.只赔短量部分 D.全部赔偿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海商保险中的水渍险的内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部分赔偿是只赔偿霉变部分,但不赔短量。
41. 在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中,有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是( )。
A.大会 B.安理会 C.国际法院 D.秘书处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联合国各机构职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有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42. 下列哪项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 ) A.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B.专家小组程序 C.上诉审查程序
D.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程序
正确答案:B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补偿和交叉报复等方式,其中专家小组是核心程序。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
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43. 关于食品添加荆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卷一—28,单)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荆”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荆”字样的专柜
正确答案:C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知,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而不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故A选项说法错误。 该法第4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42条第1款第(1)~(6)项、第(8)~(9)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选项说法正确。B、D两项的说法均
无法律依据,应为错误。本题答案为C。 涉及知识点:食品安全法
44. 中国籍人李某2008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卷一—36,单)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因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的考题,属于旧题新做。 《民法通则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李某已满19周岁,遂应依中国法律认定其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A、C、D三项错误。 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依照当事人李某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依照行为地我国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故应依法条应当依照行为地我国法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有效。 因此,无论按新法还是旧法本题答案均应选B。 知识模块:国际私法
45. 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2012—卷一—45,单)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
C.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D.“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的特征与司法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等,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和民主性。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即使法院成为了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法院也不能主动追诉犯罪与违法行为,因此,依然需要当事人的起诉,故还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普遍性指法院在纠纷上的适用性,它不能取代被动性,故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项中,司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是其他功能的前提条件,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概念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在具体实践中开始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且要求“正当程序”,故D项说法正确,不选。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涉及知识点: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46.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
该批农副产品全剖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瓮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正确答案:D
47.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解析:孙某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则是在违法行为基础上产生的。钱某毒死孙某的狗的行为属侵权行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该保护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第二性法律关系。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孙某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B项正确。
48. 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正确答案:C 解析:公法和私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作的分类。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故A项错误。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则是规定私权保护方法的法律。故B项错误。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自然法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故C项正确。市民法与长官法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市民法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
制定的。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为最多。故D项错误。
49.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正确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选项A将承保范围仅局限于四种政治险,而忽略了例外情况,故错误。《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但是出口信贷不列入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之内。选项B中认为任何直接投资都应列入投保范围,过于绝对。《公约》规定,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国民所有的法人;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可见,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投保人,故选项D错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完全的法律人格,有权缔
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有权进行法律诉讼,选项C正确。
50.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D
解析: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侨居在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因此,选项A正确,不当选。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宪法是一个整体,具有一种主权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其在不同领域的是有所差异的。但宪法作为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因此,选项B正确,不当选。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
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选项C正确,不当选。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的特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这其中当然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产生的约束力。我国《宪法》第126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宪法的约束,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另外,《宪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我国《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当然具有约束力,选项D是不正确的,应当选。 此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宪法效力”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效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正确理解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所产生的体现其效力最高性的“约束力”。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
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B.“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C.“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律的指引作用。这些规定都表现出行为的可选择性。 知识模块:法理学
52.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其弟弟保管并居住,其弟弟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对章男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包括( )
A.章小女 B.李女和乙 C.甲 D.丙
正确答案:A,B
解析: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她们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I顷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j顷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顷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
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3.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8万元、2万元组成个人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9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
A.可以只向甲要求偿还9万元
B.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4万元、3万元、2万元 C.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D.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9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9万元
正确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丁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也可向各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以内的相应数额,只要总价款不超出9万元即可。敌AB项是正确的。至于CD项,因为丙拿出1万元交给甲、乙由其代为偿还的行
为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影响丁向丙要求偿还9万元。故CD项均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自然人
54. 下列有关地方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明代允许越诉
B.明代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民间纠纷加以调解
C.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县、府(直隶州)、省三级
D.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正确答案:B,C,D 解析:BCD的说法是正确的;明代越诉要受重惩。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5. 甲电视台将乙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收录下来,然后在本市电视台播放。对于甲电视台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侵犯了乙电视台的播放权
B.不应由著作权法调整,因为电视节目并非作品 C.侵犯了电视剧制作者的播放权
D.属于合理使用作品,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A,《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因此,甲电视台未经乙电视台的许可,播放其电视节目,侵犯了乙屯视台的播放权。 选项B,《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第(6)项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木偶片、动画片、无声片和电视剧等。因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甲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电视剧制作者的播放权。选项D显然是不正确的。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56.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教育部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商务部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C.上海市市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D.国务院决定对纺织品进出口实行配额限制
正确答案:A,C,D 解析:A项部门规章和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都有权在上位法的许可范围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项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C项上海市市政府是省级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项国务院既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D项对纺织品进出口实行配额限制,这属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事项,也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款所列的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知识模块:行政法
57.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以下属于派出机关的组织是;( )
A.街道办事处 B.区公所
C.风景管理区公安派出所 D.地区行政公署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是省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目前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只有A,B,D项三种。 知识模块:行政法
58. 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 )
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题中,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 知识模块:行政法
59. 王甲(男)和杨乙(女)均老年丧偶,考虑到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杨乙搬到王甲处居住,并未结婚。王甲考虑到自己百年之后,杨乙无房居住,便留下遗嘱:自己的房子由杨乙居住至死亡。后王甲死亡,杨乙的子女又搬来与杨乙共同居住该套住房。王甲的子女与杨乙的子女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B.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 C.杨乙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D.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及其子女搬出该住房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诚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于他人。如果转让于他人,则
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该套
住房享有继承权无疑。故本题选项为AB。 知识模块:民法
60. 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关于法律原则的特点以及它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法律原则不仅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很重要。法律规则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仅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由于规定比较概括抽象,所以在适用上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一起。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61. 甲公司将闲置锅炉卖给了乙公司,锅炉在大修,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锅炉大修完成后买卖合同生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B.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
C.该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 D.该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一致
正确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中锅炉已经在大修,大修完成的具体时间虽然可能无法确定,但是大修完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事实,不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锅炉买卖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而不是附条件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于锅炉大修完成后生效,合同附的期限是生效期限,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期限届至时方生效,因此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62. 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医院承担因医疗事故致使自己高位截瘫而遭受的损失150万元。在本案诉讼中,甲某应当对下列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甲某在乙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的事实 B.甲某存在150万元的损失 C.乙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事实
D.甲某的损失与乙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事实
正确答案:AB
解析: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能由于原告远离证据、原告欠缺收集证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收集证据的手段与能力较弱而难以收集相应
的证据,这样即可能形成对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公平。因此,作为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例外,应当确立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下,原告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承担侵权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来说,被告需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导致,否则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导致。(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对全部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难以举证的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1)受害人的损害事实;(1)侵权者的行为方面的事实,如是否无过错,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3)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大事实中,原告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来说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上述分析,在该题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甲某只需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即可,其余关于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以及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之间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应由被告乙医院承担。因此,选项A、B所涉及的事实作为原告主张损失依据的事
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故当选。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63.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春霞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韩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韩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A.韩某不出庭的行为 B.潘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韩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正确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选项B符合规定,不当选;选项A不符合规定,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所以选项C不符合规定,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所以,选项D不符合规定,当选。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64.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许可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 )
A.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
B.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
C.某机关作出了准予某公司成立的行政许可,在决定作出后8天才将行政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颁发
D.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两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正确答案:A,B,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A项中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要求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等情况,明显属于与申请企业设立的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A项错误;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因此B项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回去改正的做法错误;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因此C项中决定作出8天后颁发许可证件的做法并不违反程序;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最长为30日,因此D项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仍投作出决定的做法违反程序。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65. 甲退休后住在A市,有二子一女。甲在A市A区,长子住在A市B
区,次子住在A市C区,三女住在B市。甲的子女对于甲的生活费经常拖欠,使其生活十分拮据。甲先后在A市A区法院和B区法院起诉其子女,索要赡养费,则以下说法有问题的是:( )
A.A市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A市B区法院
B.A市A区法院与A市B区法院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C.A市A区法院先受理,A市B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 D.A区法院和B区法院应当将案件转移给A市中级法院审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区法院和B区法院都对此案有管辖权,A项错误。而根据民诉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B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A区法院,C项正确。此案并不存在管辖权争议,因此无需报送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也不存在需要转移管辖权的事由。所以B、D错误。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
66.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对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了一份提交瑞士M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现裁决需要到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公司需要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B.对甲公司所持的仲裁裁决,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C.受理申请的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
D.受理申请的法院决定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独立作出裁决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为美国、瑞士、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以缔约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必须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而不能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故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以执行的,根据1995年8
67. 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正确答案:A,B,C,D 涉及知识点:宪法基本理论
68.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确答案:A,B,C 解析: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69.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在商业银行的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在直接负责的董事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阻止其出境
B.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C.在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可以直接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D.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工作人员及关联行为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予以冻结账户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ACD选项正确。
70. 甲系某国派往A国的外交官。因与A国乙公民发生纠纷,甲在A国法院对乙提起民事诉讼,乙在诉讼过程中对甲的主诉直接提出反诉。A国法院对二人的纠纷作出判决,由甲赔偿乙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具有民事豁免权,A国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
B.尽管甲具有民事豁免权,但A国法院可以受理乙对甲的反诉
C.甲到A国法院起诉后,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豁免权。因此A国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D.尽管甲主动提起诉讼,甲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
正确答案:B,D
解析: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权。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
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BD正确。 知识模块: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71.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 B.国务院有权批准省级行政区划 C.省政府有权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划分 D.北京市政府有权决定某乡的区域划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的机关有: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国务院是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划的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是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变更。亦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
分。因此,ABD三项正确。 知识模块: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72. 下列关于宪政和宪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B.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C.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
D.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并不断地推动宪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总而言之,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现实反映,二者的价
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因此,ABCD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73. 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中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即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应受理该案并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74. 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规定的有关离婚的知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题中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但由于是女方谢威提出离婚,故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75. 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由此规定,对涉及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法律只对此能否申请做了
限制,而对其他情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故选项B应予排除。
76. 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后,谢威听说鲁天用公司奖励的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对此,法院应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77. 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这不违背法官中立原则,也不妨碍司法公正,B、C不是应选项。
78.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正确答案:A,B,D
解析:我国对涉外扶养的立法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D。B项没有法律依据。
79. 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正确答案:A,B,C 解析:约束性关税是指对一种产品,一个缔约方所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它常以在减让表中列明产品清单方式表示,约束税率(bindings)是承诺可征收税率的最高限额,缔约方有义务不超过该项产品的关税标准(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但可以把实际税率定在低于约束税率的水平上,每一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谈下来就会有新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但从法律上讲,旧表依然有效(在特定情况下,仍要适用),如东京回合谈下来,并不意味着肯尼迪回合的减让表就失效了。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进行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可以不受约束性关税税率的限制。C项正确,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和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80.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运用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的命题论述正确的是?( )
A.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B.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的实际行为,使法所规
定的权利、义务等变成了现实
C.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是实现法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D.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即使有再好的法律,没有切实的法律实施,那么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法治
正确答案:1,2,4,8
解析: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通过法的实施,就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将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
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所以ABCD都正确。
81. 中国买方与新西兰卖方签订羊绒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中国A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买卖双方协议修改信用证,将货物分两批装运。中国A银行通知卖方信用证修改如下:(1)货物分两批装运;(2)单据品名改为“山羊绒”。卖方未作表示。货物发运之后,新西兰卖方提交了分两批运输的提单,但是提交的单据的品名仍为“羊绒”,中国A银行凭此不符点拒付。结合本案,有关信用证的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在新西兰卖方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当事人仍有效
B.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新西兰卖方未提供上述通知,说明其默示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C.新西兰卖方未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但是其提交的单据与修改的内容部分一致(分两批装运),视为受益人已作出部分接受修改的通知,信用证的内容应按卖方部分接受之后的内容确定
D.同意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银行仍应依原信用证判断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正确答案:A,D
82.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许可机关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 )
A.某行政机关制作的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中,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和父母的情况
B.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将其中的一个邮政编码写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场所太小为由要求申清人回去改正,第二天再来递交申请材料
C.某机关作出了准予某公司成立的行政许可,在决定作出后8天才将行政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颁发
D.某煤矿企业主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时,向有关机关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该机关在两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正确答案:A,B,D
83. 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火星能够被人类认识和感知,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B.房屋的门窗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C.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D.与人身分离用于移植手术的人体器官可以视为法律上的物
正确答案:B,C,D
84. 我国中央银行目前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A.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B.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C.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D.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正确答案:A,B,C,D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BCD。
85.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具体表现?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奏制度。故A、B、C、D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6.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面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有( )。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投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D.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正确答案:A,C,D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87.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是( )。 A.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B.在外国无居留权 C.年满45周岁
D.在澳门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ABD项均符合条件,C
项应为年满40周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
88. 甲是A国派驻C国的参赞,乙是B国派驻C国的领事。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于甲、乙在任职期间的 下列行为,哪些判断不正确?( )
A.甲在C国自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
B.乙在表明领事身份后,以领事的名义向C国某公司购买房屋一栋,因欠款被该公司起诉,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
C.乙在闲暇娱乐时与C国人丙发生口角,将丙殴打至重伤,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
D.甲在C国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的诉讼,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D
解析:甲为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因此A项的判断正确;而其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之一,即接受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正确,应选。乙为领事官员,仅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因此,B项正确,而C项错误,应选。
89. 王某在甲商场的美容中心作皮肤护理,使用一款面膜后皮肤过敏,几天后溃烂,王某要求甲商场赔偿,甲商场告知王某美容中心是个体工商户陈某租赁商场场地开办。王某要求陈某赔偿,陈某称自己不是真正的经营人,经营人是李某,李某借用自己的营业执照。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称面膜是乙厂生产,自己并不知道使用面膜会出现此种情况,拒绝赔偿。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甲商场 B.陈某 C.李某 D.乙厂
正确答案:B,C,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和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35条的规定,李某有权直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租赁柜台经营的,只有租赁期满后,方可向出租人索赔,所有A选项不正确。
90. 中国某土产进口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订立了由中国出口某项土产品到马来西亚的货物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马来西亚公司于是向马来西亚法院提起了以中国某土产进出口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中国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马来西亚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程序
B.马来西亚法院可以接受马来西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C.马来西亚公司应当向中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D.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正确答案:A,D
解析: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不仅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同时也排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选项BC的说法不正确。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因此有关争议应该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马来西亚法院应该终止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91.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缔约一方可对另一方实施交叉报复(即中止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复提出异议,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员审理案件及裁决过程中,主要考虑哪些内容?( )
A.一方中止减让的原因
B.有关的贸易协定是否允许实施中止减让 C.中止减让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
D.中止减让水平是否与受害人蒙受的损害相当
正确答案:B,C,D
解析:参见《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SU)对“交叉报复”
的规定,仲裁员只对损害和合法性进行考虑,不考虑中止减让的原因。
92. 刘某是从事食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现其想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下列各种意见不正确的有:
A.甲认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只能是单位,故刘某作为个人无权申请 B.乙认为要想获得许可,应当首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C.丙认为国务院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应当进行审查
D.丁认为对于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决定不予许可,口头告知刘某理由
即可
正确答案:A,C,D
解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4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故本题答案应当选择ACD。
93.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卷一/2009年第66题)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正确答案:A,C,D 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3条第l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该款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B选项中三家房地产公司一致涨价的行为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以不应选。 《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A选项中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达成的保护性协议是为防止进口原料的恶性竞争,即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垄断协议,所以A选项应选。D选项中数家大型煤炭企业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为改进技术达成的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所以D选项应选。C选项中该品牌奶粉属于不合格产品,任何一家零售公司均不应销售,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不构成垄断协议,所以C选项应选。 知识模块:经济法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4. 某市共有12家个体烟酒批发商,该市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卷烟厂而作出下述决定:本地的卷烟批发商不能批发外地同档次香烟,违者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该项决定行为,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行为针对特定对象作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B.该决定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日后还会有人加入卷烟批发行列,故属抽象行政行为
C.该决定行为影响了卷烟批发商的经营自主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D.该行为只是以“罚款”这种方式使本地的卷烟批发商不经营外地同档次卷烟,是行政指导行为,故不可诉
正确答案:A,C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具体的、单方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等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单方面、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特点,采取直接手段实施管理是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这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活动中成为应用最广泛的行为方式。此外,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对相对人影响重大。总结起来,它有四个特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本题中,该市政府的决定行为一方面限制了本地卷烟批发商的经营范围;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外地香烟生产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故AC项是正确的; BD项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9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魏律》又称《曹魏律》,《晋律》又称“张杜律” B.《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位置不变 C.《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D.《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正确答案:A,C,D
解析:B项的错误在于《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具律、刑名、法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将其
调至法典的最前面,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又进了一大步。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9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但是甲公司到期不支付100万元的货款,并告诉乙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乙公司的法律顾
问提出乙公司可以撤销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乙公司有权实施的是( )
A.甲公司将闲置设备低价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认为甲公司因为处理闲置设备所以价格才会这么低
B.丁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甲公司应向丁公司支付维修费3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用自己的债权抵消了丁公司的债权
C.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丙公司的债务已到期,甲公司免除了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将自己闲置的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A选项中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戊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能损害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转让设备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行使抵消权的行为并不导致甲公司清偿资力的减少,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的抵消行为。C选项中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都知道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D选项中甲公司将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不是无偿转让给己公司,乙公司不
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租赁行为。 知识模块:司法综合模拟
9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B.董事会 C.发起人
D.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正确答案:B
解析:因为创立大会的一项职权就是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立后,公司设立中的问题就会由董事会来处理。《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因此B项正确。 知识模块:商法
98.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有:
A.女职工在经期不得被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用人单位应该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C.对于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D.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100天的产假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可知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据《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B项正确。C项是对于怀孕期间的女工的保护规定,应该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最少是90天,那么自然可以享受100天的产假。所以本题答案是C项。
99. 精卫公司承运一批陶瓷到达大连港后,昭华公司凭伪造的正本提单领取了货物,后联天公司凭真实正本提审起诉精卫公司,对于本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精卫公司应当向联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昭华公司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故精卫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C.联天公司可以要求精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D.联天公司只能要求昭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该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
100. 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450公吨的合同,规定2001年4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的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批货物拒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拒付没有道理,银行只负表面责任,单证相符就应付款 B.本案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C.银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商检证书写明船边测温日期与装船日期不符 D.本案的开证申请人应为加拿大乙公司
正确答案:B,C,D 解析:银行只负表面责任没错,但在该题中由于商检证书写明的船边测温日期与装船日期不符,所以银行拒付货款有理。
101. 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A.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B.以演绎为主要推理方法 C.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
D.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英美法系的特点,即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故只有A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但本题从否定的角度加以考查,故答案为BCD。
102.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A.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 B.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 C.是一种自愿的限制
D.是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析:应当明确永久中立国承担此项义务是一种自愿限制。因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其他各项均为错误的表述。
103. 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下列选顷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 )
A.5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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