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及《商检法实施条例(2005)》)
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持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应向商品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由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3、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索赔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4、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扣押。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7、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的有关单据(摘自《出入境货物报检管理办法》)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公章,提供外贸合同、境外发票、提单(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装箱单、报关单、通关单、磅码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木质材料检疫证书、熏蒸证书、非木质材料包装的则提供进口商的无木质包装声明等。
三、检验检疫流程
打印报检单—电子预录入—窗口申报—接受报检—缴费—送施检科室—安排现场开箱检验—现场施检—签发证书
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计费标准(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1、品质检验按货物总值的1.5‰,最低收费60元; 2、木质包装检疫1元/只次,最低收费20元; 3、数量鉴定费1.5元/百件,最低收费20元; 4、证单工本费8元。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医疗器械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21 90189030 内窥镜 2 9018121010 B超诊断仪零件 22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 3 9018121090 B超诊断仪 23 90189050 透热疗法设备 4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24 90189060 输血设备 5 90181299 其他超声波诊断装置 25 90189070 麻醉设备 6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26 90189080 宫内节育器
7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27 90189090 其他医疗、外科用仪器器具 8 90181400 闪烁摄影装置 28 90191010 按摩器具 9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29 90215000 心脏起博器
10 9018199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30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11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1 902213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12 90183100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2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13 90183210 管状金属针头 33 9022140090 其他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14 90183220 缝合用针 34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5 901839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35 9022199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16 90184100 牙钻机 36 90222100 医疗用аβγ射线设备
17 901849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37 90222900 其他非医疗用аβγ射线设备 18 9018499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38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19 90185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39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20 9018902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0 9022901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摘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5年)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902213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2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3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4 90189040 肾脏透析装备
5 9018909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6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7 90215000 心脏起博器 进口医疗器械应注意的事项
1、进口医疗器械经营或使用单位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应审查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2、对于属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范围内的产品,如心电图记录仪、X线设备、断层检查仪CT、肾脏透析装备等,只有取得认证证书并加贴相应标志的产品,方可进口。
3、所有进口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不得经营或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未取得强制认证、过期、失效或淘汰的进口医疗器械。 进口索赔注意事项
1、根据国际进出口商品贸易惯例,索赔期一般为3个月,品质保证期一般为1年。
2、医疗仪器设备在没运达具体安装地前,通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查检,到达安装地(目的地)后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数量、规格、残损、品质、通电试运行等项目进行检验,如发现残损、漏发、规格有误等问题时,可在为期3个月的索赔期内,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退货、赔款等多项合理要求,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需及时向国外延长索赔期。
3、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提出商品品质保证的要求及期限并写入合同,在品质保证期1年内以到岸日期算起,有的是以验收合格日期算起,如出现品质问题,无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可先免费维修,直至退货。
2005年有关医疗器械的警示通报
1、《关于对进口旧医疗器具的风险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5]663号)》,主要针对自美国进口的旧手术台、病床、推床、产床(HS 编码:9402900000)和手术灯、手术灯灯头(HS编码:9405409010) 等产品。
2、《关于对美国佳藤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及心脏除颤器存在安全缺陷的风险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5]635号)》,涉及美国佳藤公司(Guidant Corporation)生产的有关型号的心脏起搏器及心脏除颤器,停止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并召回产品。
3、国家质监总局2005年第110号公告,美国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产的进口9800、8800、6800、2800型号的X射线机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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