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鼓励全体为安全生产“多做一件事、多说一句话”,制裁“三违”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对于员工个人,奖励的种类:
(一) 记功、记大功和给予100~500元的一次性嘉奖; (二) 晋级、通令嘉奖和给予500~5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警告和100~500元的一次性嘉奖:
(一) 提出合理化建议,能够杜绝重大事故的; (二) 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警告和500~5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一) 发生事故时,有效采取恰当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其他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 忠于职守,在日常工作中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 对于班组给予奖励的种类:
(一) 季度嘉奖:奖励班组500~1000元; (二) 年度嘉奖:奖励班组3000~5000元。
第七条 对于在季度安全检查考核中,安全评价分值获得区域第一的班组给予季度嘉奖。
第八条 对于在一个年度中无人身、设备和火灾事故,并且每次安全检查均在前3名的班组给予年度嘉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种类: (一) 警告和100~500元的一次性处罚;
(二) 记过、记大过和1000~5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三) 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警告和100~500元的一次性处罚;
(一) 导致轻伤以上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二)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火灾的直接责任者; (三) 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间接责任者;
(四)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火灾的间接责任者; (五) 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领导责任者;
(六)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火灾的领导责任者。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记过、记大过和1000~5000元的一次性处罚;
(一) 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二)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火灾的直接责任者; (三) 导致重伤以上事故发生的第一间接责任者;
(四)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火灾的第一间接责任者。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一) 导致死亡以上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二) 导致发生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火灾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 违章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
2、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车间; 3、电焊作业未戴电焊手套;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6、旋转机床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7、现场配电箱未关闭;
8、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9、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收效不好的;
10、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体;
(二)严重违章行为:
1、新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 2、招用、安排未成年人上岗工作的;
3、对《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4、上下梯子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上下梯子时面朝外的;在高处进行打斗的;
5、作业现场有垃圾;
6、未在规定区域内放置设备(电焊机、空压机等)、材料、物品、;现场材料、构件、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安全通道未保持通畅;
7、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接头铜芯裸露未包缠绝缘胶布,电源线无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8、在电源线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9、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0、气瓶的减压阀或压力表坏损; (三)特别严重违章行为: 1、非电工从事电气安装作业;
2、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起重工盲目指挥;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和绳索与吊物不匹配;使用报废钢丝绳或吊具;带棱角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非天车司机操作起重机,起吊超过额定负荷或歪拉、斜吊,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用天车吊运氧气瓶、丙烷瓶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5、非厂内机动车司机驾驶厂内机动车或厂内机动车行驶时违章带人;
6、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桥吊未切断电源、龙门吊未将锚定锁牢,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米;
7、丙烷、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丙烷、氧气胶管混用,气瓶在阳光下暴晒的,非工作时间不关电源、气源,下班不关窗户;
8、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9、在禁火区域吸烟、动用明火; 10、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11、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2、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3、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1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15、车间内做私活的;
16、未经允许改变、挪用工作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 17、在厂房主结构上加装附属结构和利用厂房钢结构做电焊接地线的;
18、操作剪板机、卷板机时超负荷工作的;
19、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20、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21、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22、电动工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23、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6、用厂房结构做电焊地线; 27、容器内焊接作业没有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一) 对一般违章行为进行50~100元的处罚; (二) 对严重违章行为进行100~300元的处罚; (三) 对特别严重违章行为进行3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员工个人嘉奖,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班组年度嘉奖,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班组季度嘉奖,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事故间接责任者的处罚,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
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综合管理部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行为的处罚,由生产部安全员提出书面材料,由生产部部长批准;或由安全员直接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奖(罚)单据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被的奖(罚)的部门(个人),一份存档。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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