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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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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初探

作者:步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 社会公共舆论监督,作为目前最能够方便广大社会公众接受法治观念的途径之一,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加强,然而,事物都有双面性,社会舆论监督在充分表现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具有消极的影响,它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扩张性导致它在社会司法实践中会成为干预司法独立和阻碍司法公正的存在。本文拟从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角度入手,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问题提供些许参考,管中窥豹,期冀能够有所裨益。 关键词 社会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关系 途径

作者简介:步琼,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2-02 一、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在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时,首先需要分别了解二者的定义和内涵,所谓的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传媒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各种意见的一种表达,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曾经有学者对社会舆论监督作出了分类和解释,其认为社会舆论监督分为两种内容,即理智和非理智的表现行为。而司法独立的具体内涵,则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其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最为被广泛认可的司法目标和现代法治国家在法律实施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宪法性原则。

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因为二者在本质上不存在根本矛盾,但是在实际的法治进程法治中,却存在着不少问题,无法顺畅的发挥它们结合所产生的最大价值,司法独立、公开是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建立和健全发展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关系公正的媒介和纽带,其最终目的是平衡社会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社会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对社会履行职责,表达广大公众意见的最为直接的途径,但是由于社会舆论监督本质上并不属于完全纯理性的表现行为,它还有着非理智的一方面,因此,导致其具有猎奇性、故事性,不利于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

(一)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独立的行使 1.监督司法审判,减少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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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监督的自由权限起源于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媒体所表达的民意监督,以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为休止。任何权利一旦失去制约就会走向腐败,最大的权利需要最大的制约,因此,摆脱司法腐败,就应当由内而外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如果不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会使得各种不良的思想充斥于司法审判过程中,进而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培根曾经警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弄脏了水流,而不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社会舆论监督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媒介,正是起到了天窗的作用,用“阳光”驱散了腐败和阴霾,还司法工作以纯净的公平和公正。 2.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排除各方干扰

社会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大众关注司法工作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在接受信新闻讯息同时,能够潜移默化的增加人们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理性判断认知事物的法律素养,社会舆论监督以这种法式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独立开展,因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一些社会历史文化现实因素,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之中往往会受到权力或行政部门等的“影响”,基于各种因素,不得已而为之,最终导致没有完全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对全社会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推广,有利于使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其他客观因素,独立审理案件,从而能够遵循基本原则,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得出最为公正的结论,实现司法独立与社会和谐。

(二)社会舆论监督越位会侵害司法独立 1.偏离事实,追求故事性、猎奇性

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侵犯性,因为其所遵循的原则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完全不同,社会舆论重时效性,自由性,评论导向性,轰动性,而司法活动讲究程序性、秩序性,中立思考性和定纷止争。基于上述原因,舆论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会为了追求收视率和发行量,不计手段追求效率,夸张阐述事实,加入带有倾向性的主观性言词,导致不能够为社会公众还原真实的事实,因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案件表示质疑,会使得公众的思想观念和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不能取得一致,这种相差悬殊的应对态度会很 容易引发社会舆论争端,使得公众怀疑司法部门所开展的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2.缺乏专业知识与理性,干涉法官判决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很多社会舆论从业人员并不具备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因而在报道中有时不能客观的看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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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并非在所有案件当中,都应该保护弱者而谴责强者。即使维护弱者的权利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如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的站在弱者一方,忽略案件的客观性,忽略司法的理性,例如在夏俊峰故意杀人案中,很多媒体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社会矛盾,夏俊峰的行为竟然被媒体所美化,受害人家属的悲痛欲绝被漠视,舆论声讨愈演愈烈。情理和法理在此时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声声对夏俊峰的同情声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缺乏客观理性的舆论,不仅不能代表正义,反而会影响司法机关主持正义。司法独立和社会舆论监督都是宪政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二者缺一不可。为了防止二者相损,充分实现各自内在价值,必须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平衡机制,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要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要想完美的从根源上解决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矛盾关系,首先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评判标准,从而才能在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真正能够早日实现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目标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人民对物质的需求已逐渐满足,开始追求更高层面的精神需求,这一表现在舆论上则表现为关注时事并且渴望自身的言论得到肯定,而新闻媒体的发展恰恰为人民的这一需求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展示平台。而过度的追求言论自由则导致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受到损害,最终威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正如上文所示其他发达国家亦未幸免。邓小平曾说过社会主义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可见,解决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能的,不可否认在这一点上,目前已经有相关制度国家已经给了我们很好的经验借鉴。

同时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创造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解决方式以实现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互利共赢。 (一)建立完善的“事后审查”和“追惩”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媒体监督模式主要为发达国家二战前所采用的“事前审查”模式,抛却这种审查模式对舆论的限制不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民表达意愿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传播更加迅速化,这种传播方式的的变革,在实质上使我们仅继续通过传统的审查方式控制社会舆越来越吃力,也越来越不可能。而目前世界所普遍采用的“事后审查”和“追惩”制度则是不以言论本身为监督对象,而是以言论的事实性及结果为监督对象。如果言论属实且并未造成事实以外的不必要的损害,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该言论在发表后被确认为“臆造”并造成相关损害,那么司法权便会发挥其公权力的强制性,强制发表言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出极大的代价。因而,完善的“事后审查”和“追惩”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司法权,从根源上给予社会舆论以限制,从而解决舆论越权问题。

(二)建立高水平的媒体机制,提高媒体从业者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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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风向球,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要想真正处理好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媒体问题的解决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媒体从业者是媒体的细胞,媒体从业者的行为态度直接决定了媒体对外的行为态度。但是媒体从业者毕竟不同于法律从业者,法律是一门极具专业性且极为理性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本身应具有严谨,不偏不倚的态度,从而实现法律上的公正;但是媒体则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媒体往往需要以事实为基础,用更加感性的语言去描述事件,引发人们的共鸣,从而表达人们心中道德上的公正。从这一点上看,二者由于评价标准的差异,因此并不具有完全的统一性,因此在实践中结果往往会偏重一方。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因此法律的胜利是我们必须要选择的。但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更加不容忽视。这就要求媒体从业者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在进行报道的同时为民众传递案件中的法律知识,使民众切实理解判决中的法律观念,进而对法院的判决作出公正的评价,从而实现司法价值与舆论价值的统一。 三、结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也是发展建设程度最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民主法治建设还是社会舆论监管都正处于高速迅猛的发展时期,尽管有先进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提供借鉴,但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使得我们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同时,必须更加谨慎,不能引入不适合我们的东西,更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国情,生搬硬套,因此,关于社会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度问题的解决对我国来说,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积极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解决方案,从而找到真正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司法权与社会舆论共存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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