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与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
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探索“文化内涵深厚、文化资源聚集、近现代特征突出” 的科学保护与传承新模式,全面建设北国春城和区域文化中心城市。
【规划评论】
1、规划的优点
规划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划中历史城区结构、传统街巷风貌格局、传统开放空间体系、传统公园绿化、历史水系等方面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值得借鉴。
其中规划中重点强调对体现近代特征的巴洛克路网体系、“圆广场、宽马路、四排树”的开放空间体系、以及体现北国春城风貌的历史水系、串联春城的公园绿化体系进行保护与利用。对于长春历史城区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2、文章的不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难免会涉及历史的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文章中较多的介绍保护方面,对于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介绍较少。
【正文内容】
一、历史城区保护规划范围
长春历史城区包括宽城子老城、中东铁路附属地、满铁附属地、商埠地、伪满“新京”、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区和生活区。面积约32.1平方公里。
二、历史城区的保护结构
历史城区的保护结构为“两区、三轴、五片”。
两区:长春老城历史城区和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历史城区。
三轴:兼具纪念性及开阔氛围的新民大街轴线,气势恢宏、见证百年变迁的人民大街轴线和大马路传统商业轴线。
五片:长春各个历史阶段具有代表性的历史片区,包括宽城子老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伪满“新京”、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区和生活区。
三、历史城区的重点保护要素
1、三条城市轴线的保护与传承
新民大街:利用“八大部”官厅建筑与周边绿化环境,全面保护和延续开阔城市轴线氛围,形成传承长春历史自然人文的博物馆系列主题, 塑造长春文化轴线。
人民大街:保护延续人民大街百年的历史城区公共服务核心地位。保护北段历史文化
段、中段近现代文化建筑风貌段、延续南段现代风貌段的特征格局,塑造长春公共空间主轴。
大马路传统商业轴线:保护延续大马路百年历史城区的传统商业地位。调整街道两侧用地功能,形成文化、商业相混合的功能,恢复传统商业活力街区文化主题,塑造城市历史名片。
2、五片历史片区的保护与传承
宽城子老城历史片区:全面保护和传承自由城垣格局与“井”字街巷格局。严格控制大经路、大马路、西四道街 、东四道街、西三道街、东三道街、平冶街的走向和名称。
满铁附属地历史片区:全面保护和传承三中心、三轴线小尺度方格网格局,塑造商业主题传统风貌区。严格保护放射路+圆形广场+方格网路网格局,延续西广场和南广场以及相互之间的放射性轴线形成“三中心、三轴线”格局。
商埠地历史片区:保护和传承大马路、大经路连北通南的连接宽城子、满铁的历史片区格局。
伪满新京历史片区:保护和传承宏大气势、放射轴线+多层级广场的巴洛克空间格局特征。严格保护新民大街和人民大街两条传统城市轴线,加强其公共服务功能。
第一汽车制造厂历史片区:保护和传承工业生产与配套生活服务区紧密结合,“邻里单元”模式的空间格局。
3、历史城区传统街巷风貌格局的保护与传承
保护和传承以放射道路为主干路网,以方格网道路为辅助性巴洛克城市传统街巷格局体系。
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内各个历史片区的街巷格局:北部满铁附属地小尺度“放射路+方格网”、南部伪满新京片区大尺度“放射路+方格网”、东部宽城子老城“井”字路网、西部一汽厂区“大厂区小居住单元”的方格网格局。
4、历史城区传统开放空间体系的保护与传承
保护和延续具有巴洛克艺术特征的圆形广场格局特征。延续长春“圆广场、宽马路、四排树”的城市特色。保护广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中心的地位,不能因为道路扩建拆除广场周边建筑,不能将广场空间全改为道路。
5、历史公园绿化的保护与传承
保护和延续以历史水系为骨架的田园绿化空间格局,凸显长春“北国春城”的形象地位。凸现一纵四横绿化格局,严格保护现状公园,不得擅自侵占公园绿线范围。
6、历史水系的保护与传承
严格保护和延续以伊通河为骨架横向指状历史水系格局。以保护历史水系的空间格局为主,部分恢复历史水面,凸现一纵多横的春城水系格局。
7、历史城区用地功能调整
结合资源条件与发展定位,合理调整历史文化名城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历史城
区交通,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轴带和景观带的整体活力。
坚持“疏散老城、发展新区”的发展战略,突出历史城区文化休闲旅游、旅游服务、居住、商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目前历史城区集行政、商业、文娱、居住、旅游服务、医疗、教育于一身的核心地位。
8、道路交通规划
历史城区内应保持原有“放射路、方格网”的巴洛克路网格局,适度增加历史街区的内部路网密度,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通行能力,并通过功能疏解,缓解历史城区的交通压力。
9、建筑高度控制
历史城区内的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应遵循“整体控制、重点凸显”的方针。历史城区内现状建筑的高度原则上可维持不变;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对历史城区内文物、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特色片区、重要城市街道和历史水系周边高度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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