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各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等法规、规范,结合集团内承接爆破作业类型及爆破作业现场(以下简称“现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各爆破公司承接的露天岩土钻孔爆破、巷道掘进爆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爆破及高温爆破等爆破作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指导意见未涵盖的或与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注意事项有出入之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执行。
1 基本要求
1.1 所有项目必须是合法经营活动,各项目应按规定配备现场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严禁实施爆破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严禁神志不清人员、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作业区;严禁法律禁止人员、无许可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1.3各项目应编制合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地下爆破时,应有专项安全设计及应急预案;露天高温高硫矿与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应制定操作细则,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1.4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⑴距工作面20m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⑵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 ⑶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⑷炮孔温度异常。
⑸地下爆破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值。 ⑹地下爆破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不符或支护损坏。 ⑺地下爆破的有害气体浓度超标。 ⑻地下民爆物品储存库30m区域内。
⑼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
⑽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⑾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⑿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 ⒀未按规定作好准备工作。
1.5露天和水下爆破遇下列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 ⑴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⑵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⑶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⑷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1.6露天岩土爆破、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露天浅孔二次爆破应采用齐发或短延时毫秒爆破,且同一区段应一次起爆。
1.7 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提倡采用中深孔爆破,原则上使用机械破碎大块。
1.8拆除爆破的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除可能危及被拆建(构)筑物稳定或周围环境安全外,均应进行试验爆破,相关方案设计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在设计人员指导下试爆。
1.9水下钻孔爆破前应征得有关部门许可,应由深水至浅水、下游至上游顺序爆破。 1.10地下爆破距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通风并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11 地下爆破作业人员严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爆破后应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支护,确认通风良好、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1.12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严禁裸露爆破,应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相关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1.13 所有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形成固定搭配。露天高温岩石爆破与高温高硫矿山爆破应采用垂直孔,实施后者前应模拟装药条件试验;热凝结物应钻孔爆破,邻近有金属溶液出炉作业时禁止爆破。
1.14现场民爆物品的装卸、搬运、暂存、发放、使用、清退与销毁各环节应合规,相关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1.15 作业前各班组应召开班前会,明确生产、安全、质量和作业要求,并作好记录。多班作业应落实交接班制度。
1.16应与现场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应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7 应加强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作业过程检查与巡视管理,人员和设备应在无危险场所工作,发现危险应停止作业。
1.18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和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班前(中)饮酒,酗酒、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禁止一切无关事项与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1. 19现场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清理现场工业与生活垃圾。 1. 20应按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业余时间的安全管理。
2 现场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管理要点
2.1 现场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同一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印有企业标志且一致的劳保服装,并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⑵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符合岗位安全要求,所有接触民爆物品及进入爆区的人员,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严禁携带违禁品和通讯工具。
⑶外来人员应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服装,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2.2 现场标志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国家、行业、集团有明确标准的标牌标识,必须按标准制作;无统一标准的、可按同类标牌确定。
⑵现场标牌标识、彩旗的设置应少而精、简洁、美观、整齐,应确保安全。 ⑶出现变形、破损、污染、褪色、歪斜等的标牌标识与彩旗,应及时维护和更换。 ⑷民爆物品储存库外墙显着位置应设置定员定量牌。
⑸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易发生高处坠落、高温、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场所,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现场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⑹爆区及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应在隔离区通道或醒目位置安放警示牌。
⑺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围挡爆破地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识。
⑻水下钻孔爆破的作业船(平台)及辅助船应悬挂信号(灯号),水域危险边界上应设置警告标识、禁航信号。无关人员严禁登上作业船(平台)。
⑼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树立醒目警示标识。
3 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要点
3.1民爆物品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品种、规格、数量满足爆破设计要求,有合格证,且现场检验(外观、电阻等)应合格。
⑵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型民爆物品或对不抗水民爆物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抗水、抗压试验。
⑶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煤矿许用型炸药与电雷管(含瞬发和毫秒延期),不应使用导爆管、普通导爆索、铝壳及其合金部件的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不同品种炸药。
⑷同一电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
⑸在高压线、射频电危险范围内及杂散电流大于30mA环境中,不应采用Ⅰ型普通与煤矿许用电雷管。
⑹现场混装药时,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入孔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应耐水、耐油、耐温和耐拉。
⑺用于预装药的雷管、导爆管(索)等应防水防腐。 ⑻与铵油、重铵油炸药直接接触时,应选用耐油型导爆索。 ⑼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⑽高温爆破应选用耐高温民爆物品[高温高硫矿山应选用防自燃自爆的安全炸药(如添加抑制剂的乳化炸药),导爆索应用耐高温高强度塑料导爆索,孔温超过120℃应采用特种耐高温民爆物品;热凝结物爆破应选用专用耐热炸药和油气井用耐温型电雷管,每孔应装双发雷管,导爆索应做隔热试验]或隔热防护措施,温度超过80℃时,必须对民爆物品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⑾寒冷地区露天爆破应采用抗冻民爆物品;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民爆物品。 3.2 民爆物品发放、领取管理要点
⑴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民爆物品,不应发放使用。 ⑵光线不足及雷雨天气时,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⑶领取民爆物品时,应持经审批的领用手续,每次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需求及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量。
⑷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民爆物品。
⑸严禁在库内拆箱(袋)发放民爆物品。开箱发放时,应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单独发放间(室)内,采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启箱。发放完后应封好箱并在箱体上标明数量。
⑹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发放前应核对领取人员证件。
⑺手持机发放操作前应同时准备好手持机、单位卡和保管员卡。发放时,爆破员卡应交给保管员,由保管员执行发放操作。
⑻多人领取时,必须发放完一人后再发放下一人。而且,经扫描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交给爆破员。
⑼发放民爆物品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⑽完成手持机发放操作后,应及时记录发放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致。 3.3民爆物品装卸管理要点
⑴装卸点严禁烟火及带电设备,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应划定警戒范围并设置警戒带,指定专人监督。
⑵高位装卸站台应设防车辆顶撞的缓冲设施。 ⑶严禁同地同时装卸起爆器材与炸药。
⑷夜间或遇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装卸。 ⑸装卸前应检查并清扫干净运输工具。
⑹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给辆添加燃料;应轻拿轻放,分层装载时不应踩下层箱(袋)。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倒置或用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超高、超宽、超载。
⑺未装满雷管箱的空隙部分应塞满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 ⑻装卸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和清点现场。 ⑼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4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要求
3.4.1民爆物品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车辆应为专用车辆,配备的灭火器,防滑、防震、防静电等设施良好,应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违禁车辆运输。
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有合法资格,禁止混载其他货物及人员。驾驶、押运人员在出车前、运输途中及卸货后应检查(运输途中应每2h检查一次)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车辆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 min以上。
⑶同车运输雷管与炸药时,应采用专用合规同载车辆。
⑷运输途中应保持安全车速(一般道路不超过60km/h,高速路不超过80km/h,斜坡道路不超过10km/h,恶劣天气不超过20 km/h)与车距(平坦道路不小于50m,上(下)山不小于300m)。
⑸运输车应实施定位管理,禁止在人员聚集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名胜古迹、旅游区、重要建筑设施及火源附近停车。
⑹遇雷雨、能见度在5 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 m以内时,应将车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矿处。
⑺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⑻运抵目的地后,应按民爆物品装卸操作要求卸货。 ⑼完成卸货后,应检查并打扫干净车箱。
⑽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2民爆物品水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使用专用机动船运输。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船头和船尾应设“危险”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应设红色安全警示灯。
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有合法资格,禁止混载其他货物及人员。驾驶、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船舶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
⑶同船运输两种以上民爆物品必须符合要求。
⑷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指定路线在有效期内运输。途中停留应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外的地点经停。
⑸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停泊点距岸上建筑物应不小于250m。严禁在人员聚集地点、桥梁下及火源附近停船。
⑹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警。 ⑺完成运输后应将船舱打扫干净。 ⑻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3民爆物品人工搬运管理要点
⑴不应提前班次领取民爆物品。
⑵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应乱丢乱放或在人群聚集点停留。 ⑶雷管和炸药应分放在专用背包(箱)内,严禁放在衣袋里。
⑷一人一次运送限量:雷管1000发;拆箱(袋)炸药20kg;原包装背运炸药1箱(袋);原包装挑运炸药2箱(袋)。
⑸用手推车运输时,载重不应超过300kg(散装炸药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 ⑹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 ⑺夜间搬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3.5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管理要点
3.5.1严禁私藏、非法购买或持有、存放民爆物品。 3.5.2现场临时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露天临时存放点距装药边界应不小于20m,且无车辆、行人、垮方等危险;应在距存药边界不小于5m周围设警戒带与警示牌,50m范围内严禁烟火;应防止阳光暴晒和雨淋民爆物品。
⑵露天临时存放时,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15m)。
⑶露天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堆垛总高度应满足:炸药、索类产品箱不大于1.8m;雷管类产品箱不大于1.6m。
⑷地下爆破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箱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
置于警戒线外。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压缩空气区域内禁止堆放民爆物品。
⑸水下爆破连续作业时,民爆物品可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用船或陆地上。
⑹临时存放点应派专人看守,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⑺现场设置的建(构)筑物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箱、柜、车、船等临时保管设施,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不得过夜存放。过夜存放时,应严格控制储存量。
⑻临时存放点看护人员严禁未收取民爆物品而提前登记领取台帐;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及时做好发放记录(雷管应登记随盒登记表或编码)。 3.6剩余民爆物品及其外包装物处置管理要点
3.6.1当班爆破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共同清点、签字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品种和数量,并及时销毁或退库。 3.6.2少量剩余雷管与炸药可按以下方法销毁:
⑴雷管可装入未填塞的炮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孔炸毁。 ⑵炸药可分散装入未填塞深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孔炸毁。 ⑶禁止未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将剩余的炸药分散装入浅孔或集中装入个别深孔炸毁。
3.6.3大量剩余雷管与炸药时,应按以下要求及时退库:
⑴退库产品应分类装入合规的箱(盒)内。炸药和雷管同时退库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分开搬运。
⑵参与退库人员应是本单位在岗、持本人有效IC卡的保管员和爆破员。 ⑶退库时应出示经审核签字的退库单和当班使用的雷管随盒登记单。
⑷保管员应核实退回民爆物品数量、批次和编号是否与退库单及领出时一致。有差异应拒绝入库,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无误应登记并在退库单上签字,然后执行手持机退库操作。
⑸退库民爆物品应存入经安评合格或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储存库,应单独存放、单独建账,严禁与工具、杂物、不合格品、废品、安定性不明试验品及过期产品等同库存放。同库存放两种以上退库民爆物品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⑹库内退库民爆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规格产品分垛堆放。每堆产品应挂牌标识产品名称及数量,且账物卡相符。 ②堆垛总高度应满足:炸药、索类产品箱不大于1.8m;雷管类产品箱不大于1.6m。 ③通道宽不小于60cm;堆垛边缘距墙不小于20cm。
⑺完成退库操作后,应及时记录退库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致),回缴退库单复核并存档。
3.6.4民爆物品外包装物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置(有气体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外)。
⑴包装箱外粘贴的条码标签等应及时撕毁并投入炮孔。
⑵包装纸箱应及时破坏至无法再利用。残留有炸药的纸箱应装入炮孔炸毁或焚烧销毁。焚烧销毁时,销毁场应合规,销毁前应清除箱内易爆品,销毁过程中应加强警戒。
⑶包装编织袋及雷管包装盒等小包装件应装入炮孔炸毁或集中收集销毁。
4 现场设备及动火动焊管理要点
4.1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台帐、档案与设备实物一致。 4.2重点关键设备应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强制保养。
4.3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施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4.4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合理使用设备,并准确填写运行记录;应按规定交接班,实施每班检查。
4.5现场在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设备设施合规、安全防护设施可靠。 ⑵严禁超负荷、带病运转。
⑶移动设备驾驶室内严禁存放杂物和无关物品,必须使用安全带;运行过程中严禁跳下、上下车或乘坐于驾驶室外;运输的设备、材料或物品,应有相应安全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滑落,移动或溅溢。
⑷禁止乘坐前端式运行装载机铲斗内。
⑸启动或移动设备前,驾驶员必须确保所有人员已告知。倒车前必须看清后方及周围情况。
⑹移动设备在作业台阶边缘移动时,设备外侧距台阶边缘不得小于2m,设备靠台阶边缘一侧严禁站人。
⑺台阶下矿车距坡顶线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作业过程中旁边应有专人指导和监督,安全警戒区内严禁站人。
⑻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对设备运行状态或作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⑼下班停用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用安全挡块卡住,并启动手动刹车。
4.6新增设备、设备检维修、设备租借,以及设备停用与报废处置等管理应符合设备管理制度规定。
4.7现场动火动焊应按规定审批,严禁在许可或指定用火区外动火、动焊,相关作业应符合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规定。
4.8混装车乳胶罐应清扫、冲洗、销爆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焊补漏。其中,清扫、冲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前应制定应急措施,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并严格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不能延期使用),做好严密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⑵作业人员培训及防护用品穿戴应合格。 ⑶应设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监护人。
⑷进入箱体清扫作业前,应确保箱内氧含量和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内。 ⑸清扫人员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⑹车辆箱体应用洗衣粉兑清水清洗,严禁使用柴油等易挥发、低燃点有机溶剂擦洗。 ⑺车辆底盘、大梁等应用高压水冲洗;车厢内箱底和设备油污、罐壁粘附基质垢应用棉纱擦拭,重点是乳胶罐体四周的焊接部位;厢体内无乳胶基质的设备、管道等应用水、棉纱进行彻底清扫;车载灌装胶管应用螺杆泵打水冲洗干净;对有乳胶基质的夹层部位,应先掏出乳胶基质,再用高压水冲洗干净。
⑻清扫产生的乳胶基质应收集,并按要求存放。
4.9进入混装车乳胶罐等有限空间动火、动焊作业时,照明应符合要求;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应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工具应合规,使用者应穿戴绝缘鞋和手套。
4.10动火结束后,应熄灭余火、切断动火电源,撤离相关动火设备、设施,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确认箱体内无人、工器具等,将相关设备、部位恢复到正常状态。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建立作业台账。
5 爆破作业管理要点
5.1.本集团目前涉及的主要爆破作业流程:如附件1~附件3。 5.2.爆破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2.1人员组织
⑴成立爆破领导机构:A、B 级爆破应成立指挥部(含指挥长 1 人,副指挥长若干),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
⑵根据需要组建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5.2.2发布施工公告: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2.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应符合本指导意见“2.现场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要求”相关规定。
5.2.4现场清理与准备
⑴现场规划要求
①现场办公、生活区应与爆区、民爆品储存点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②爆破施工区段或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应合理。当爆破与清运需交叉作业时,应
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③现场机械配置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合理、有效;
④施工器材及机械维修场地、进出场主通道与各作业面临时通道、现场警戒岗哨、避炮设施与工地警卫设施布置应合理;
⑤民爆物品现场临时保管、施工起爆药包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应符合要求;
⑥夜间照明与施工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应符合要求; ⑦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应到位;
⑧有碍作业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 ⑵现场清理要求
①将场内能撤离的保护对象移至安全距离外,不能移除的采取防护措施; ②砍伐场内林木,并清除计划区域表土;
③排除场内易引发事故的滚石、落石、滑坡体、水体等;
④及时切断废止高压线、通讯电缆、天然气管道等,未计划拆除的应标示并予保护; ⑤对穿越场内的车辆与人行道实施绕行改道;
⑥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对爆区周围道路实施防护与交通管制,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⑶应备齐现场管理制度、法规、规范等资料。 5.2.5通讯联络准备
应做好爆破指挥机构、爆破组(人)、爆破现场、起爆站、警戒岗哨等的通讯联络准备工作,保持畅通。 5.2.6材料及机具准备
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施工材料、机具的领用、调配,机具的调试、检查,以及动力线路的敷设、检查工作:
⑴民爆物品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民爆物品选择应符合本指导意见3.1条相关规定。
②电雷管应用起爆器(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时应使用防爆型)、动力电、照明电起爆;电子雷管应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导爆管应用专用起爆器或雷管起爆;导爆索应用雷管正向起爆。
③炸药应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无雷管感度的炸药应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 ⑵应准备的操作工具与材料包括: ①清除危石的钎锤、铁铲等工具。 ②转运民爆物品的背、挑工具。
③药包加工工具与电雷管导通检测仪等。 ④填塞材料与捣实工具。
⑤深孔爆破药包的捆扎及吊装入孔材料。 ⑥炮孔清洗器具与装药卡堵疏排工具。 ⑦安全网、保险绳(带)及防护用品等。 ⑧爆破警戒工器具及材料。 5.3布孔作业管理要求。
5.3.1布孔作业基本流程:技术交底→改造工作面→规划布孔区域→布孔→调整孔位→标注孔位。
5.3.2布孔过程中调整布孔间距时,应与设计人员协商。 5.3.3布置好的孔口位置应用油漆等标注清楚。 5.4钻孔作业管理要点
5.4.1钻孔作业基本流程:技术交底→清除工作面→对布孔区域分区与分工(含定机、定时间等)→规定钻孔先后顺序→检查钻孔机具及配套设施→按规程及技术要求钻孔。 5.4.2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严禁钻盲炮孔或残孔。 5.4.3钻孔前应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等露在外面。
5.4.4钻孔人员应按布孔要求的孔口位置、方向和深度钻孔,严禁违章操作。 5.4.5 多台风钻作业时应合理划分区位。
5.4.6钻孔前应清理孔口松石和浮土,检查有无盲炮与残药(若有,应用水冲洗或距盲炮孔足够距离钻平行孔)。
5.4.7风钻水压应低于风压。开启钻机时,风门应由小到大渐次开启。 5.4.8钻浅孔时,应由专人用短钻杆按指定钻孔方向开孔。 5.4.9钻孔过程中严禁用手托扶钻杆。
5.4.10发生卡钎或凿岩机超负荷运转时,应立即减少气腿推力或减小风量,严禁手扳或用铁锤类工具猛敲钎杆。其中,发生“卡钎”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⑴反复进行推进和退后动作。. ⑵适当采取轻冲击和转换旋转方向。 ⑶对孔内岩粉采用强力(风)冲洗。. ⑷采用适度力量左右摇晃凿岩机.。
⑸必要时,可突然加大转速,以强迫钻具旋转。
5.4.11钻45°以上上向孔时,严禁站在凿岩机正面;钻下向孔时,严禁全身压或两腿跨在气腿上。运转的凿岩机下禁止人员来往或站立。
5.4.12钻上向孔退钎杆时,应降低凿岩机转速并缓慢拔钎,当钎杆将脱离孔口时,应手扶钎杆防止滑落。
5.4.13在高空或有坠落危险环境钻孔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控飞石、坠落等。 5.4.14当同一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许从一侧工作面向前钻孔掘进。 5.4.15在陈旧井巷中钻孔时,应钻超前探水孔,发现异常应停止钻孔。
5.4.16在潮湿和积水工作面钻孔时, 应穿绝缘水靴,带电设备应接地可靠,缆线应无破损。遇钻孔内水量突然增大时,不得随意拔出钎子。
5.4.17钻好孔后,应及时清理孔口,并用编织物等堵住孔口。 5.4.18钻孔过程中,进出工作面设备和车辆应避开钻孔位置。
5.4.19同一工作面应避免边钻孔边装药作业。预装药时,预装药孔和正钻进孔间应有10m以上安全隔离区。
5.4.20水下爆破钻机移位时应将钻杆和套管提离水面,不得破坏起爆网路;移船及涨(落)潮时,应适当收放导线(导爆管),并及时清理附着漂浮物。
5.4.21全部钻孔结束后,应清理、转移机具至安全地点,并汇报作业情况。 5.5起爆药包加工管理要点:
5.5.1加工地点应安全,严禁烟火,加工区与存放区应有足够安全距离。 5.5.2加工前应检验并剔除不合格民爆物品。 5.5.3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使用剪刀。
5.5.4从成束(把)电雷管中抽取单发电雷管时,应捏紧管体附近的脚线,严禁捏着管体直接拉拽脚线。抽取出的单发电雷管,应将脚线短接。 5.5.5应轻拿轻放,防止雷管与药卷分离等诱发盲炮因素。
5.5.6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
5.5.7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的药包应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并指定专人登记、办理领取手续。
5.5.8水下钻孔爆破应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并立即装入孔内,且药包位于孔内的电线或导爆管(索)不得有接头;用于延时爆破时,引出孔外的电线和导爆管应标明段别和延时。 5.5.9露天高温高硫矿山与高温高硫矿井爆破,应使用加工良好的耐高温防自爆药包,且不得损坏、变形。
5.5.10热凝结物爆破时,当孔底温度超过200℃时,应采用定型隔热药包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孔内药包应用耐热石棉材料包缠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必要时应用黄泥将炸药与孔底隔开或将包缠后的药包装入水冷爆破筒内。 5.5.11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所需。 5.6装药作业管理要点:
5.6.1装药作业基本流程:验孔→安全检查→清理现场→装药警戒→搬运与分发炸药→搬运与分发起爆药包→按规程及技术要求装药。 5.6.2装药前应按以下要求逐个验孔,并作好记录:
⑴拆除、城镇浅孔爆破等需公安机关审批项目,爆破设计人员应参加验孔。 ⑵验孔时应检测孔排距、倾斜方向、孔深及水孔水深等。测量工具可用炮棍、测绳、皮尺等,悬吊重物大小应适中。
⑶露天预裂孔、光面孔的钻孔偏斜误差应不超过1.5%;水下钻孔位置偏差应满足:内河小于20cm,沿海小于40cm。
⑷验孔时,应严防孔口松石掉入孔内;测大孔径炮孔时,应防止踩空。 ⑸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纠正或报告技术负责人修改设计,并在验孔记录中注明。 5.6.3装药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⑴对炮孔群分区,确保各分区以起爆站为终点,由远及近后退装药。 ⑵确定装药小组,各小组由2~3人组成,分工明确。
⑶了解炮孔标签内容,明确各孔设计药量、装药结构、雷管段别等要求。 ⑷高温岩石与高温高硫矿山爆破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10m范围内均应洒水;深孔爆破时,30m范围内均应洒水。
②降低炮孔温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露天高温高硫矿山与高温高硫矿井爆破前(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每次降温后,应重新测量孔深并监测升温过程,如炮孔变浅或坍塌,应及时调整该孔及其周围炮孔的装药量;
——对回温较快的炮孔应进一步降温,并注意观测温度变化; ——装药前爆破员应测量并记录孔温及孔深。 ③测温、掌握温度上升规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露天高温高硫矿山与高温高硫矿井爆破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测温应两人同时进行,并在装药前将孔温现场标注清楚;
——测温应使用两种不同类型且经标定的测温仪同时进行,并分别做好记录。 ④爆破器材隔热防护。
⑤露天高温高硫矿山与高温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含硫量和铁离子浓度,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硫酸铁和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 0.3%,作业面潮湿有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清除炮孔内矿粉;
——炸药应包装完好,炸药不应直接接触孔壁;
——不应使用硫矿渣填塞炮孔并严格控制装药至起爆的时间。
5.6.4民爆物品进场前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划定装药警戒范围,并在边界设置设警戒带、警示牌和派驻岗哨。装药警戒区内严禁烟火;采用电雷管时,严禁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
5.6.5搬运民爆物品应合规,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6.6炸药运入警戒区后,不应集中堆放,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放;孔外传爆雷管应待全部装药完毕后发放。严禁暴晒民爆物品。
5.6.7起爆药包进入警戒区后,应停电,严禁明火照明,应用安全蓄电池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5.6.8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装药。 5.6.9人工装药应使用标有刻度的木质或竹制炮棍。
5.6.10应严格按设计雷管段别及药量装药,严禁漏装、多装,并作好装药记录。需调整药量与段别时,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
5.6.11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6.12深孔爆破的条形药包(尤其是起爆药包)应采用吊装法入孔,严禁向孔内直接投掷。 5.6.13装药过程中严禁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或导爆管(索)引出线。
5.6.14装药过程中出现卡塞时,应停止装药并用非金属炮杆疏通。如已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不得用任何工具强行疏通,应保护好雷管或起爆药包,报告爆破技术人员处理。 5.6.15采用现场混装车装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混装车及其设施应合规、合格。
⑵上料前应标定计量系统,清除配料仓内杂物。 ⑶上料时不应超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⑷混装车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应减半);两车相距应满足:平坦道路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200m。
⑸装药前应逐孔校核前排孔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 ⑹检测混装药密度合格后,方可开始装药。
⑺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处,水孔应送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
⑻泵送混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包装入孔内。装药过程中应防止孔口岩屑(渣)混入混装药中。
⑼混装至最后炮孔时,应清理干净输药软管内的残药。
⑽混装车行进时,严禁压、刮、碰坏民爆物品。
5.6.16采用装药车(器)装药时,应可靠接地,输药风压不得超额定上限,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内;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且不得混入石块和其他杂物。
5.6.17雷雨天的露天爆破和高温区爆破严禁预装药。大量深孔爆破采用预装药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6.18地下深孔开始装药后,爆区50m范围内严禁其他爆破。
5.6.19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严禁一个炮眼内放置两个起爆药包。 5.6.20桩井爆破往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时,应将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严禁使用底卸式吊桶;严禁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6.21水下钻孔爆破装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⑴装药船应结构坚固、锚固稳定,作业舱内无带电物品。 ⑵装药时,各起爆药包均应清楚标记。
⑶装药长度小于3m时,只装一个起爆体,位置宜在距孔底1/3至2/3装药高度处;装药长度大于3m时,应增加起爆体,其位置以均匀配置起爆能为原则。
⑷炮孔内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有起爆药包。
⑸为防止泥沙和石渣淤积,钻完孔后可立即装药,但必须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措施,否则严禁边钻孔边装药。
⑹装药前应将孔内泥砂、石屑吹净,在现场加工完毕起爆药包后应立即装入孔内。 ⑺水下钻孔爆破可采用塑料管装药的方法制成药包,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顺进。
⑻不应强行冲击、挤压卡塞在孔内的药包;采用金属送药杆时,应对接触药包端作绝缘处理。
5.6.22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6.23水压爆破不得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悬挂定位药包。 5.6.24 高温爆破装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根据孔温限定装药至起爆的时间(高温高硫矿孔内温度为60℃~80℃时,应控制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h;孔内温度为80℃~12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采用防热处理的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通过模拟试验确定),并做好人员应急撤离方案,在限定时间内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⑵应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炮孔数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药、填塞及起爆工作。 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的顺序装药;在既有高温孔又有常温孔的爆区,应先把常温孔装填好之后,再实施高温孔装药。
⑷高温岩石与高温高硫矿山爆破高温孔的装药应在填塞材料全部备好,所有作业人员
分工明确并全部到位,孔外起爆网路全部连接好后进行,孔内不得放置雷管,应采用孔内敷设导爆索、孔外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的起爆方式,应将导爆索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药包内;高温高硫矿爆破应尽量避免炸药与高温高硫矿石接触;装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应立即放弃该孔装药,并注意观察。
⑸热凝结物爆破装药前,应将水管插入炮孔,用冷水对炮孔进行局部降温,至孔内温度降至80oC以下时,拔出水管再装药。当孔底温度高于80℃时,每人装药孔数不得超过2个。
⑹应安排专人监督,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迅速组织撤离。 5.6.25装药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核对民爆物品数量,并验收装药,确认合格后再填塞和联网。
5.6.26完成装药的炮孔应当班爆破完毕,起爆前应派人不间断警戒守护。 5.7.填塞作业管理要点: 5.7.1禁止无填塞爆破。
5.7.2填塞物中严禁混入石块和易燃物;水孔应采用小于2.0cm的碎石或粗砂(水下孔可用碎石渣)填塞;高温高硫矿爆破严禁使用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填塞物;热凝结物钻孔爆破应用专门加工炮泥填塞,且填塞时间越短越好;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时,应用黏土或黏土与砂子的混合物填塞,不应用煤粉、块状或可燃性材料。
5.7.3复杂环境的深孔填塞长度应不小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均值的1.2倍。 5.7.4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孔深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不应爆破。 ⑵孔深为 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2孔深。 ⑶孔深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⑷孔深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0m。
⑸光面爆破时,光爆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⑹工作面有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孔二次爆破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⑺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炮孔应用合规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⑻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时,废炮孔也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炮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长度。
5.7.5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1/3,并应大于0.3m。
5.7.6露天高温高硫矿山应在整个爆区装药完毕后集中填塞,并同时连接起爆网路。 5.7.7分段装药时,应按设计位置和长度填塞。
5.7.8水下钻孔爆破的填塞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将填塞材料顺着套管倒入孔中,每次倒入量形成的填塞长度不得超过10cm。 ⑵将捣实工具顺套管插入孔中,轻压填塞材料和药包至底并轻轻捣实,堵住药包不再上浮;捣压时,应将传爆线及提绳等紧靠炮孔一侧。
⑶水深小于1m时,填塞长度应控制在0.5m~0.8m;水深大于1m时,填塞长度应不小于0.5m;采用孔内延时爆破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炸药殉爆距离。 5.7.9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15cm炮泥填满。
5.7.10填塞长度不足时,应将多余炸药取出或采取覆盖、加大警戒范围等处理措施。 5.7.11填塞水平孔和上向孔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楔入木楔。
5.7.12严禁捣固直接接触起爆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7.13孔口段填塞时,为防止炮泥间出间“空段”现象,每段炮泥均应用炮棍捣实。除与药包接触的炮泥应轻捣外,其余炮泥均应捣压密实,严禁炮泥入孔而不捣实。 5.7.14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5.7.15填塞卡孔时,应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5.7.16填塞过程中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保护电雷管脚线。 5.7.17填塞结束后,应核对堵孔数量,记录责任人等。 5.8.起爆网路管理要点
5.8.1 A、B 级爆破、大型非电(含导爆管、导爆索)与混合起爆网路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试验前应制定、报批方案,应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试验。 5.8.2起爆网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网路连接,并实行双人作业。
⑵连网前应清理场地、检查并剔除待用起爆器材、连接线、胶布、工具等不合格品,操作人员应擦净手上油污和泥土等。
⑶雷雨天禁止连接露天起爆网路,正在实施的应立即停止,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电爆网路撤离前应将主线与支线拆开,分别绝缘且架高接头,防止水浸),并派人警戒。
⑷水下钻孔爆破采用延时起爆网路时,延时雷管宜放入孔内;采用孔外延时起爆网路时,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⑸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⑹起爆网路连接基本流程:检查器材及工用具→连接网路→检查或导通网路→连接起爆主线至起爆站→复查整个网路。
⑺连接人员必须按设计和下列顺序连接网路,防止漏接、错接: ①单排孔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后退连接;
②多排孔连接顺序:当以每排孔为单独支回路时,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后退逐排连接;当不以同排孔为单独分支回路时,应以各支回路为工作单元,由工作面向起爆站后退依次完成各工作单元连接,直至整个网路连接完成;
③上、下排炮孔连接顺序:总体连接顺序同多排孔要求,但遇全部炮孔为水平孔时,应“先上排,后下排”连接;遇垂直孔和水平炮孔共存时,应“先垂直孔,后水平孔”连接;
④基坑、基槽内炮孔连接顺序:当断面较小、炮孔数量不多时,可“先边后中”逐圈连接;当断面较大、炮孔数量较多时,应分成分支回路,从设定的某边缘开始,由远及近向起爆站后退完成连接;
⑤巷道或隧道断面炮孔连接顺序:可从断面轮廓边缘开始,采用“先周边孔,后辅助孔,最后掏槽孔”顺序连接;也可采用“由拱顶开始,逐渐向下直至底板”顺序连接。当需将炮孔分成若干分支回路时,应在适当区域留出各分支回路的连接线端头;
⑥水下爆破的起爆网路连接应从上游到下游分组依次向起爆站后退连接。 ⑻电爆网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雷雨天气、多雷地区,露天爆破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网路;
②电雷管选择应符合质量合格的产品,连接线禁用裸露导线、照明线、铁轨、钢管及钢丝;爆破母线与电缆挂在同一侧时间隔距离应在0.3m以上;水下导线应采用柔韧绝缘铜芯线并避免水中接头,应绑扎在松弛且伸缩性小的主绳上,孔口段应有耐磨物包缠;
③网路与电源开关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用变压器、发电机起爆时,流经每发普通电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交流电不小于 2.5A,直流电不小于 2A;
⑤网路中所有导线接头不得有锈蚀,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用绝缘胶布包缠好;在潮湿有水区,应避免接头触地或水浸;
⑥网路应比较松弛,应对可能造成损害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⑦网路连接中应经常处于短路状态,在主线与起爆电源连接前必须测网路总电阻(实测值与设计总电阻误差不得大于±5%);
⑧电雷管及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检测应使用工作电流小于30mA的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
⑨水下钻孔爆破采用电爆网路时,每孔应设两发电雷管且分属于两套电爆网路,两套网路并联后起爆。
⑼导爆管起爆网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严格按设计连接,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间距应大于1.0m;
②孔外传爆雷管激发的导爆管根数应满足:单发不超过10根,双发不超过20根;起爆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传爆雷管聚能穴应封堵且雷管底部朝向宜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导爆管应均匀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不少于3层的胶布等捆扎牢固;
③应覆盖或用柔软编织物、硬质材料等包缠孔外传爆雷管;
④采用“四通”连接时,应封堵空余插孔并防止导爆管进水;插入“四通”的导爆管切口应齐整,插入深度应保持0.5cm以上反射空间;“四通”的紧口箍应拧紧;同段网路应形成网状回路;
⑤网路应比较松弛,应对可能造成损害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⑥采用地表延时网路时,应确保未起爆地表雷管与已起爆孔的水平间距大于20m; ⑦水下钻孔爆破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将导爆管统一引到岸上或水面上某一集中点,然后用电雷管起爆;
⑧在流速较大的水域采用高强度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水下导爆管不应有接头和接点,并应对网路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⑽电子雷管起爆网路装药前应逐发检测电子雷管,并注册和编号;应按设计或说明书连接。网路应比较松弛,应对可能造成损害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⑾完成网路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或导通,确认完好后立即封闭爆区并报告。 5.8.3起爆网路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由2人以上的有经验爆破员(一般网路)或爆破技术人员(大型或复杂网路)执行网路检查。
⑵电爆网路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雷管数量、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
②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起爆器起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③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④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⑶导爆管起爆网路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雷管数量、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 ②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③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④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⑤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⑷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按设计复核电子雷管编号、延时量、子网路和主网路。
⑸混合起爆网路应检查相关电爆网路、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的检查内容。
⑹网路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有无残漏民爆物品和未收拣的工具及有用物资。 ⑺防护及覆盖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 5.9安全防护管理要点:
5.9.1安全防护基本流程:技术交底→防护材料准备→网路连接完毕后,按设计实施防护→防护检查,确认合格后实施警戒。
5.9.2露天深孔与浅孔爆破应对爆破体、周围保护对象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具体实施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5.9.3桩井爆破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覆盖防护;应控制爆破振动影响,确保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9.4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要求防护:
⑴限制爆破规模及最大单响药量,或采取减振措施。 ⑵对爆破切口表面进行有效覆盖防护。 ⑶对周围保护物作覆盖或设置防护屏障。 ⑷采取以下防尘、减尘措施:
①清除法:清扫除去建构筑物体表面的长年积尘。 ②洒水湿润法:爆破前对建构筑物进行湿润,减少扬尘度。
③水袋降尘法:在被炸部位旁设置水袋,利用爆炸时袋装水喷出产生的水雾降尘。 ④水幕法:在建构筑物着地的周边设置消防水龙头喷水或高压雾状喷水,形成水幕或水帘,防止扬尘向外扩散。
⑸拆除高耸建(构)筑物时,应清除地面积水、碎石;可将地面挖松,或开挖沟槽,并在地面堆起一定高度土埂,组合成沟埂减振措施;应做好防止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筒体塌落触地飞溅、前冲,着地瞬间筒体两端冲出强空气流对爆区附近设备设施造成破坏的防护措施,并提出必要监测方案。
5.9.5防护操作应注意防护有效性,覆盖防护过程中不得损坏起爆网路。 5.10爆破警戒管理要点:
5.10.1爆破警戒基本流程:警戒准备→划定警戒范围→在警戒边界适当位置设安全警示标志→在警戒范围外适当位置设警戒岗哨→在各行车、行人通道设警戒带、路障等。 5.10.2警戒准备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成立警戒小组,并对相关警戒参与人员进行培训与技术交底,明确各岗哨人员、职责和联系方式。
⑵警戒器材准备,包括警示牌、警戒带(绳)、对讲机(电雷管禁用)、警戒口哨、喇
叭和小三角红旗等。
5.10.3爆破警戒范围应以爆破作业点为中心,爆破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为半径,由现场技术负责人划定。
5.10.4露天岩土钻孔爆破可参照附件4设置爆破警戒岗哨,具体岗哨位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在爆破有害效应危害范围外。 ⑵可观察到所负责警戒区域范围。 ⑶避免有崩塌、垮落等人身安全威胁因素。 ⑷天然屏障好,有隐蔽点或掩体。
⑸无隐蔽点或掩体时,应站在宽阔平坦处,能观察和判断个别意外远抛飞石。 ⑹处于相邻岗哨视线内,中间无盲区,否则应增设哨位。 ⑺尽量选择在上风方向。
⑻能有效阻止人员、车辆、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 ⑼能接收到统一的警戒调度命令。
5.10.5地下爆破遇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时,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洒水降尘,应监测瓦斯并调整人员避炮安全距离。
5.10.6靠近水域爆破时,除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派指挥船和巡逻船按设计警戒范围对水域进行警戒。 5.11.起爆操作管理要点
5.11.1起爆基本流程: 发出预警信号→安全复核检查→起爆人员撤至起爆站→发出起爆信号→倒数起爆时间→起爆。
5.11.2各种起爆均应远距离操作;露天爆破的起爆点(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非长大隧道的起爆站应设在硐口侧面50m外;长大隧道在硐内避车洞中设置的起爆站应距爆破位置不小于 300m。 5.11.3现场起爆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严禁起爆器短路,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⑵起爆器钥匙应由负责起爆人员保管。
⑶网路连接及警戒区内有人时,严禁爆破主线与起爆器接通。 ⑷开始充电后,禁止用手接触爆破导线及起爆器接线柱。
⑸除起爆前复检外,严禁用起爆器导通检测起爆网路。复检网路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爆破警戒区。
5.11.4起爆前,所有人员、设备应撤至警戒区外,或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5.11.5当地下民爆物品储存库30m~100m区域内爆破时,库内严禁人员停留。
5.11.6当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5.11.7隧道爆破时,警戒人员应从装药开始时清场,撤离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可移动设备及需保护的材料、各种热源、电源等危险设施(不能撤离的应加以保护),对靠近工作面的临时支护进行必要加固,确认安全后方可起爆。
5.11.8桩井爆破时,起爆前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至规定的安全范围外。
5.11.9起爆时,必须发出声响(警报或哨音)或视觉信号(小红旗等),并严格执行三次信号(预警、起爆及解除)规定。 5.12爆后检查管理要点:
5.12.1检查人员要求:A、B级及复杂环境爆破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有经验爆破员和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其他爆破应由有经验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5.12.2爆后检查基本流程:按规定时间等待→检查人员入场检查→向起爆站报告检查结果→确认安全后,发出爆破解除信号。
5.12.3起爆后的等待时间应满足:露天钻孔爆破应超过5分钟;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应超过15分钟;地下爆破等待时间应超过15分钟;拆除爆破应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后; 水下深孔爆破的爆后检查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5.12.4检查内容应包括: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情况。
5.12.5地下爆破后应充分通风,检查边帮、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空气质量合格、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5.12.6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识,发现空穴、陷坑应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2.7发现残余民爆物品应收集上缴。
5.12.8发现盲炮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理:
⑴隐患处理基本流程:在隐患周边设置警戒→报告隐患类型及性质→制定隐患排除措施→对隐患进行处理。
⑵盲炮处理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当热凝结物爆破出现盲炮时,应待盲炮自爆后再解除警戒;如需人工处理,应大量洒水降温至80℃以下。
⑶楼房类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现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事故时,在确定建筑物处于稳定状态下,应派有经验技术人员入内检查,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处理:
①因起爆网路导致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重新连网起爆; ②因设计原因造成时,应采用机械拆除;
③当机械拆除存安全隐患、必须爆破时,应分析未倒建筑物结构,重新制定爆破方案。 5.13当班爆破结束后,应清点、检查、清洁、润滑现场施工机具、民爆物品和其他材料,并按规定存放。
6 现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要点
6.1现场应有事故管理制度,明确事故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等的管理流程和明细规定,并严格执行。
6.2现场应有经审批的综合、专项与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及物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组织演练。有演练记录、图片等。 6.3发生爆破事故时,应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6.3.1发现爆破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6.3.2对影响不大的险情,可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6.3.3若发生爆破飞石事故,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⑴将伤员初步包扎后尽快送往附近医院。
⑵当飞石砸坏附近供水、电、气和通讯等管道、线路时,应立即关闭相关阀门,断开电路开关,并通知有关部门抢修。
⑶派出岗哨,封锁事故现场,防止闲杂人员人内,并保护好现场(肇事石块等物、被损物维持原样不动),同时报请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并如实报告情况。 6.3.4如爆破诱发火灾,除采取灭火措施外,应立即报火警。
6.4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汇报(口头立即报告,书面报告按《雅化集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6.5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6.6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6.7应积极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7 现场资料管理要点
7.1现场安全、技术等管理制度应齐全、有效,相关审批、签字应合规,应及时宣贯学习相关法规、制度与方案等,并有记录。
7.2现场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日志》、《爆破作业记录表》、《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表》等记录与台帐。
7.3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记录,并签字,严禁代签、漏签字。
7.4相关现场记录的数据应准确,并可相互印证。
7.5现场制度、文件、单位及人员资证、经签批的爆破设计、学习与作业记录等资料,应分类归档并保持整洁。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损坏、缺页与遗失。 7.6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现场数据及施工情况。 7.7.应做好现场资料的过期清理、借阅及保密工作。
附件1: a.人员组织; b.施工公告; c.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 d.现场清理与准备; e.通讯联络准备; f.材料及机具准备。 g.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系统的敷设、检查等。 h.对施工环境及周边保护对象的取证。 资料收集、 钻孔爆破作业流程了解不利环境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对某些原始状态登记、拍照或摄像,必要时设观察点和检测点。 施工准爆破设计 矿山深孔和其他重复性爆破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 a.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单位承担; b.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 c.安全评估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含表层清挖及测量。 拆除爆破含钻孔平台搭设;水下爆破含钻孔平台搭设及平台锚固。 包括炮孔复测、民爆品检测、网络试验、起爆药包制作。 含炮泥制作。 安全评估 审查、报批 布孔 钻孔 装药 填塞 起爆网路连含网络复查。 安全防护 警戒 起爆 爆后检查 发现问题 解除警戒 合乎安 全要求 善后处理 附件2:
签订评估委托书(协议) a.应重点关注项目合法性及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 b.该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a.评估委托书(协议)复印件; b.项目批文复印件; 安全评估工作流程c.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d.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证复印件; e.爆破设计(方案); f.与爆破警戒范围内利害相关方或其他管理组织签订的安全协议; g.现场及保护对象照片; h.其他有关资料。 提交评估资料 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初审 a. 应审查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b.对发现的问题应一次性要求委托单位补正。 现场踏勘 a.重点验证有无重要管线及保护目标、工程有无特殊构造、地质、水文等公共安全信息,复核设计中重要数据; b.应做好现场踏勘记录。 修订方案 应根据初审及现场踏勘情况,书面提请设计施工单位修改爆破技术设计(方案)。 出具评估报告 a.报告内容应详实,结论应明确。 b.评估内容应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 c.评估结论应涵盖全部评估内容,且不得出现有条件的符合性结论。 d.评估报告应装订成册,履行签字手续,经评估小组组长审核并签字,并加盖评估单位公章。 资料归档 应将安全评估服务合同、现场踏勘的测量核验资料及试验资料、评估会议纪要、安全评估报告、公安机关审批文件、来往函件及客户回访反馈意见等资料归档备查。 附件3:
签订监理合同 a.应重点关注项目合法性及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 b.该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成立监理机构 a.现场踏勘; b.编写安全监理方案; c.复核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方案); d.监理用资料、表格及工器具准备; d.参加业主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监理准备 实施监理 a.查验资质:含相关单位及人员; b.审核每次爆破交底资料:并与爆破方案比较; c.巡视抽查:主要针对布孔、钻孔质量; d.旁站监理:应在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加工、爆破试验、装药、填塞、网路连接、爆后检查及盲炮处理各环节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e.起爆前安全确认:包括安全防护及安全警戒; f.监督爆破事故处理; g.发现严重违规且制止无效,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以消除隐患时,应签发爆破暂停令; h. 向业主、设计施工方提交安全监理(周)月报 结束监理 a.做好安全监理服务合同、已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及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安全监理方案、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纪要、签到表、签收表等)、监理日记、. 安全监理(周)月报、安全监理报告、往来函件(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监理工作联系单,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等)、客户回访反馈意见等监理资料归档; b.向业主方、设计施工方提交安全监理报告。 附件4:
2 2 露天岩土爆破警戒岗哨设置示意图相关图示含义如下:
⑴凡公路上有过往车辆时,均应在两端阻断禁行,如1号警戒点。
1 ⑵在通航水域有过往船只时,应进行禁航,如2号警戒点。1 ⑶可能有人员进出的建筑物,应对进出通道进行封阻,如3号警戒点。 爆破点 ⑷有车辆进出的各种支线路口应进行阻断禁行,如4号警戒点。 3 ⑸与爆区不通视且可能有人劳作或活动的场地(所),应进行疏散撤离或禁最小抵抗线方向止后来人员盲目进入,如5号警戒点。 5 ⑹对有可能突然出现人员的人行道转角处,应进行封阻,如6号警戒点。 ⑺对于树林、竹林等容易隐藏人员、牲畜等视觉盲区,应进行排查,其后应4 阻止盲目进入者,如7号警戒点。 ⑻对人行便道,尤其是交叉路口处应进行封闭,如8号警戒点。 ⑼正对飞石与冲击波方向,在安全距离外应设置安全警戒点,以防各种人员6 与车辆进入到危险区,如9号警戒点。 8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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