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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来源:汇意旅游网


蚌经信办„2010‟27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科室(局):

经研究,现将《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经信委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经济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理财,充分发挥政府经济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经信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经信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蚌埠市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经信委各科室(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经济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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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经信委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经济政策、发展规划;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等;

(五)项目资金申报的政策、条件、程序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经济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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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由提供信息的科室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先行自审并提出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

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原发文的科室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批与公文审批同时进行。在委机关发文时,拟文科室(局)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市经信委主办联合其他机关发文的,由委拟文科室提出定性的建议,并将信息公开属性及时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市经信委是会签发文机关的,相关科室(局)应主动审查主办机关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主办机关提出。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经济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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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zwgk.bbec.gov.cn);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经济法规、政策汇编;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经信委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局)提交委办公室;各科室(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信息的科室(局)负责提交委办公室。

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公开和发布。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或者随时公开的信息,经市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可以由经办的科室(局)审核和发布。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委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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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经信委机关应当编制、公布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拥有信息的科室(局)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拥有信息的科室(局)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拥有信息的科室(局)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

(四)拥有信息的科室(局)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提交委办公室审核;

(五)由委办公室或者经授权的科室(局)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和发布;

(六)拥有信息的科室(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委办公室和拥有信息的科室(局),应对所公开的信息分别存档。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经济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的科室(局)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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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的科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提交委办公室,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经济信息已经失效的,原信息产生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委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经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委办公室应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通知委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信息产生的科室(局)提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由市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做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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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或受理科室(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经济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经济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经济信息的用途; (五)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的,委办公室或受理科室(局)应告知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委办公室报委领导批准后统一交办,受理的科室(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科室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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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受理科室(局)应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公开权利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

第二十六条 受理的科室(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经信委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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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属于经信委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信委机关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公开有关信息,可以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委办公室或受理科室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市经信委机关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经信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经济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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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经信委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经信委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经济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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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信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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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 递交申请表(网络、传真、信函、当面等形式) 申请人予以补 正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编号登记(含网上登记) 受理机关对申请表进行审 登记并出具 《补正申请通知书》给申请人 经批准,适当延长, 当即答复 15个工作日答复 最多延长15个工作 属本机关主动 不属本机关掌申请信息 属本机关但不公开的信息 握的政府信息 不存在的 主动公开的信 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 出具《政府信息 说明获取府信息告知书》告 不存在告知书》 信息 知申请人咨询途 可以公开可部分公开的 免于公开的 的 出具《政府 出具《政府信 息免于公开告信息部分公 知书》给申请开告知书》 人 可以免费提供的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需收取工本费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交费标准、方式 根据申请人付费情况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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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蚌埠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公 申 请 人 情 况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民 证件名称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名 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性 别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 代码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民 族 联系电话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通信地址 织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所需信息用途 所需信息载体 获取信息方式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阅 看 □ 快 递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申请减免费用的理由 说明:1.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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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登 记 回 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

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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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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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收费标准按《安徽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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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收费标准按《安徽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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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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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尚未正式形成的信息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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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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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市经信委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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