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鱼珠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田农 职务:街道办主任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办律师电话: 传真:
甲方因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应甲方要求,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顾问律师, 代表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期间的法律顾问费¥ 万元(大写 )。
三、乙方提供的基本服务(免费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为甲方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 2.对外签发律师函; 3.审查合同、法律文书; 4.参与甲方的涉群谈判;
5.列席甲方的重大会议,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6.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7.为甲方提供普法培训。
8.参与协商、调解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纠纷。 9.应甲方要求,为甲方业务中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顾问服务工作。乙方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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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事先通知甲方。对甲方随时交办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事务,如无特殊情况,受聘律师应及时予以办理。
2.在工作中乙方律师应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研讨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最佳处理方案。
3.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并无虚假,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间未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律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本合同可修改或补充。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档)获取的资讯有保密义务,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六、费用的支付方式及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费用分两次支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 万元(大写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笔费用 万元(大写 元)。
如甲方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活动,需要委托乙方代理的,乙方按如下标准的70%另行收取律师费。甲方原则上应于委托当日交付律师费。
不涉及财产 涉及财产 4000元。 在收取基础费用4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累加收取。 标的额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5万-10万(含10万元) 速算公式 仅收取基础费用4000元 诉讼标的额x8% 2
10万-50万(含50万元) 50万-100万(含100万元)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x5%+3000元 诉讼标的额x4%+0.8万元 诉讼标的额x3%+1.8万元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x2%+6.8万元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x1%+16.8万元 5000万元以上 诉讼标的额x0.5%+41.8万元 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 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办理涉及财产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需预交的诉讼(或仲裁)费、外地(广州市地区以外的区域)办案差旅费、向有关机关或部门交纳的查询费等费用,皆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上述法律顾问费及律师费之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它约定: 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 黄埔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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