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关于提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国尧 赵林度 陈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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