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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议正文1163

2021-01-06 来源:汇意旅游网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某某某

通信地址: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某某某

职务:总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某某某

地址:某某某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在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某某某号“某某某”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百叶窗、铝塑板、金属窗、建筑用金属嵌条、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铝、金属锁(非电)”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某某某向贵委申请复审,请求对第某某某号“某某某”商标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百叶窗、铝塑板、金属窗、建筑用金属嵌条、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

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复审主要理由概述: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某号“某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爷本意指祖父或祖父级男子,“某某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并不指男子,“某某某”作为整体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不会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在对“某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三、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

某某某,地址:某某某。成立日期:2010-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78292T,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金属照明产品及配件,太阳能LED照明系统,铜型材制品,铝型材制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门窗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装饰及水

暖管道零件制造;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建材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金属制品批发);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促进业务发展,申请人在2018年07月1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百叶窗、铝塑板、金属窗、建筑用金属嵌条、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某某某号“某某某”商标,申请人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某号“某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爷本意指祖父或祖父级男子,“某某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并不指男子,“某某某”作为整体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不会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如下:(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3)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4)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5)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6)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7)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8)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9)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10)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 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11)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申请商标“某某某”是申请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根据消费者需求而精心设计,对于申请人宣传、推广自己的品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申请人以“某某某 ”作为商标,采用宋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

横平竖直,横细竖粗,起落笔有棱有角,结构严谨,整齐均匀,有极强的笔画规律性,看似最简单、平淡的字体,其实最美、最永恒,刚劲有力,变化得当。具有显著性,复合商标注册条件,“某某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因此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的销售产品在当地十分很受消费者喜欢,“某某某”作为品牌被申请人使用合情合理,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要界定是否产生“不良影响”的一个重要标准,证明的前提,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论证。同样的词,用在不同的语境之下,会让人有不同的联想。一句句子的理解,往往是要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在不同的语境之下,为产生不同的联想,有时候褒义词,会有贬义词的含义;有时候中性词,可褒可贬;甚至有时候,贬义词会有褒义的含义。

例如在一组对话中:

A:你是一头猪吗?

B:我是猪,那你什么?

A:我是养猪专业户。

那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是一对情侣的打情骂俏,不存在任何贬义。

申请人将“某某某”注册在“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百叶窗、铝塑板、金属窗、建筑用金属嵌条、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铝、金属锁(非电)”上,是申请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精心设计的商标,美观有趣,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和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联,使消费者一看到“某某某”就联想到了申请人的产品,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核准注册。

因此,本案申请商标中“某某某”是申请人根据自身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精心设计,以一般消费者

的认知为标准,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在对“某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其中一条原则是“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某某某”品牌是申请人某某某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某某某”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某某某”标志的显著性 。

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某某某”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某某某”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申请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服务的不同来源。最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服务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三、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

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很显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去审查,相关公众在一般环境下都是很容易辨别商标的。如果商标审查在脱离一般群体的认知能力和商标实际含义的情况下去审查,有失公平性、科学性。此外,在审查中专业范围、知识层面、理解能力和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存在主观上的差异,每一个审查员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都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我国申请量递增和审查速度加快的前提下,商标审查应当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趋强化的时代,审查员更应该严格按照程序标准,考虑每个申请人申请商标本身的实际情况去审查,不能一贯生搬硬套、断章取义、脱离实际机械审查。审查标准也应该避免因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造成对商标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人经过长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不断进取的营销,才有了今天的品牌效应和企业业绩。如果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面临换标的巨大压力,意味着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打造新的品牌,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时间成本的极大损耗。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一旦知名品牌退出市场,必将使消费者开始怀疑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营销网络、管理体制等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赖力。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市场遭遇,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指定《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商标注册和管理应围绕“防止混淆、禁止欺骗”来进行,在既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又达到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目的。

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故,申请人特恳请贵委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结 语 陈 述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申请商标第某某某号“某某某”为申请人所独创,爷本意指祖父或祖父级男子,“某某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并不指男子,“某某某”作为整体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不会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在对“某某某”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三、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恳请贵委审查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初步审定公告第某某某号“某某某”商标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架、金属百叶窗、铝塑板、金属窗、建筑用金属嵌条、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特此,对贵商标评审委员会为此所作的大量评审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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