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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临床疗效评估流程

2024-06-26 来源:汇意旅游网


标 题 精神科临床疗效 评估流程 编 版 号:YL—LC—38 本:2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审 核 人: 页 码:第 1 页,共 1 页 修订部门:医疗质量与安 全管理委员会 修订人: 批 准 人: 精神科临床疗效评估流程

为确保患者的住院治疗效果,应对患者进行准确的疗效评估。疗效评估应遵 循以下流程:

一、精神疾病的疗效评估往往缺乏明确的实验室证据,疗效的评估以精神检 查所获得的精神健康状况和相关量表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疗效评估由主管医师进行。对患者收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对患者进 行入院后的病情评估,作为进行治疗后的疗效评估的参照。

三、根据不同病种的临床表现和治疗疗程,制定合理的评估计划,选择合适 的评估工具。经过适当时期的治疗后,主管医师对所管病人进行疗效评估,一般 可选择为治疗后第 2、4、6、8 周评估,及出院前评估。

四、在疗效评估中,对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五、对疑难危重病例,应请上级医师进行评估,必要时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 员集体评估,并讨论治疗方案。 六、对疗效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并记录在病

程中。 七、疗效评估分治愈、好转、未愈和死亡,可参考量表分的减分率来评估。 八、疗效的评估也可根据精神症状来判断: 1.痊愈:(1)精神症状完全消失;(2)自知力恢复良好;(3)能适应现实生活,

并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好转:(1)主要精神症状消失;(2)自知力部分恢复

;(3)虽仍残留轻度性

格改变或某些幻觉妄想,但不影响适应现实生活的能力。 3.未愈:(1)精神症状

基本无改变;(2)仍无自知力;(3)不能适应现实生活。

4.死亡。 九、患者出院时,主管医师准确评估患者疗效,并填写在出院病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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