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全过程保证和监控之下,快速、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属企业法规,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包含质量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各级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健全机构,配足人员,必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各单位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工程质量责任制。成员由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对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等
工作.
第六条 质检(监)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两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检(监)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向上级质量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条 按照ISO9001—2000版标准要求,各单位应配备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积极开展各项质量活动,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 加强质量教育,对员工、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法规;严格设计标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合格产品,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活动,使全员树立高度的质量责任感。
第十条 加强质量培训,运用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批注重质量管理的优秀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保证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认真服务于建设方和社会。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其满意程度,保证产品合格率100%,创建优质工程,打造集团质量品牌,树立企业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总工办每年组织两次由各公司质量负责人参加的质量大检查,并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负责每月一次对重点工程和部位的质量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适时组织质量检查和自查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可以以会议和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材料发至主管领导、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十五条 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修或整改,视情节给予限期责令整修、停工整改、质量通报、罚款的处理。
第十六条 当工期、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应具有否决权。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检查按照国家、地方、建筑、市政、公路相关规定要求中的项目质量管理内容执行。
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而导致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
造成重伤工人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三、一般、重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令89年第3号》和《建建工字(90)第55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报告集团主管部门(领导)、建设单位.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一般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特殊情况按照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执行.
注:特殊情况指: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 集团及事故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质
量事故调查.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特殊情况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质量事故要按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创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创优活动是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创建优质工程的级别分为:国家级、部级、市级、集团级(质量达标优秀工程)。
第二十三条 创优活动应根据国家、部委、省、市、集团公司分别制定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选择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在确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创优活动应本着:有目的、有计划、全员参与、全过程创优的原则;每项创优工程都应开展QC小组活动和项目管理活动,并有成果发布.
第二十五条 集团对创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年初应制定年度创优规划并上报,如再有新工程,可随时上报.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在施工中、竣工后经集团和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不予推荐参评优质工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必须制定创优计划,创优计划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创优目标、组织保障、创优措施、质量通
病预防措施等,并在实施中加以完善.
第二十七条 注意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工程前期文件、竣工验收和备案资料应齐全。
第二十八条 以上各项优质工程由集团统一组织申报、参评。
第七章 计量和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检测部门和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完善检测试设备,配备有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提高各项管理工作,为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第八章 质量信息沟通
第三十条 建立质量信息沟通机制,强化质量问题反馈。各级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将质量问题逐级反馈.及时传递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质量管理提供依据,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质量定期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情况(季报)应定期逐级上报。
第九章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企业内部奖优罚劣制度,逐步完善工程质量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奖励原则
一、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二、对于重复获奖的项目,以高级别的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优质工程奖
为鼓励各单位多创优质工程,打造城建集团品牌。集团每年对获
奖的优质工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一、 获“鲁班奖”工程项目奖励10万元; 二、 获“国优工程”项目奖励10万元;
三、 获“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奖励4万元; 四、 获“玉女峰杯\"工程项目奖励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优秀成果奖 一、国家级优秀项目成果奖励4000元; 二、市级优秀项目成果一等奖奖励1000元。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质量奖
一、对在施工中,严格质量管理,精心施工,在集团及以上各级领导单位的大规模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或项目给予3000~500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集团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奖励4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荣获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单位,给予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考核特殊嘉奖。
第三十八条 惩罚 一、质量事故的惩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发生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技术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发生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
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技术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单位分管领导,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发生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技术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5、隐瞒事故不报,对主管领导和质量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6、情节严重者,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之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或行政处分.
二、集团及公司级质检(监)人员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标准的行为,有权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
三、对违反设计、检验制度、操作规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使用不合格材料及设备等质量行为,尚未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列处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0元罚款。
四、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对责任单位、人员按相关条例处罚。
五、如对工程质量惩罚有异议,可在接到《质量奖励(惩罚)通知单》3日内,向相应级别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年终经济考核指标中质量部分的考核,按照“关于城建集团年度质量考核指标考核标准的说明”执行。
第四十条 质量奖惩的实施
质量奖励、惩罚除正式行文公布(或通报)外,均以“质量奖励(惩罚)通知单”(见附表)的形式通知奖励、受罚单位。质量奖励(惩罚)通知单一式四份(签发单位、受奖罚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两级财务部门各一份),由技术质量部门填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由财务部门实施。质量监(检)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严重违反作业标准的行为,可直接签发“工程质量奖励(惩罚)通知单”,按罚款权限处以罚款,再由财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一条 奖金、罚金的提取和支付
一、优质工程奖、一次性质量奖均从企业质量奖金中提取,其支付办法为:对单位奖励通过转帐,对个人奖励支付现金。
二、单位、个人罚金必须向处罚质量部门上缴,并作为质量专用奖励资金(基金)统一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表
质管表2
事故报告单位(章):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结构类型 发生地点 工程量 伤亡情况 建设单位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设计(勘探)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事故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及损失情况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质 量 奖 励 ( 惩 罚 )通 知 单
公司: 质管表3 根据《XX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 ,决定对 施行 措施,金额为: 元. 自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 公司 专项帐户 账号办理相应手续. 如对本质量奖励(惩罚)通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相应级别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此通知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奖励(惩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集团工程质量备案表
单位名称(公司章):
登记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点 工程结 构类型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该工程执行的质量检验标准: 合同总承包单位 参建单位名称 合同造价 (万元)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m2) 质量目标 勘察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情况 项目经理 项目(执行)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电话 分包工程情况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部位 资质等级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技术、质量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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