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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阅卷笔录

2024-09-10 来源:汇意旅游网


阅卷笔录

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05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

2005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xx》第6次

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

“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

2011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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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

”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

《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

2011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

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由此看出,

201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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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和

2011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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